一是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坚持党对政权的领导。抗日民主政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实行“三三制”(即在人员构成上共产党员、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共产党员在数量上虽然不占多数,但坚持了党的领导地位,得到了根据地广大人民的坚决拥护和真诚支持,为新中国政权建设积累了经验。
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抗日民主政权之所以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根本原因是与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筑牢党的执政根基。抗日民主政权在运行中,处处体现民主性。针对人民群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实际,创造了许多投票方式,如豆选法、烧洞法等。共产党员与党外人士讨论问题和出现争论时,经常是先经过个别协商,再到会上决议;个别协商坚持互听意见,相互批评;召开会议时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
四是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执政。各根据地依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施政纲领,如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等;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条例,如土地租佃条例、减租减息条例、债务条例、婚姻条例、惩治汉奸条例等。
五是坚持精兵简政,建设廉洁政府。抗战时期精兵简政是共产党的十大政策之一,并加强廉政建设: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活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对贪污腐败现象进行严惩;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注重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