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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时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毒驾”入刑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6日 03版)

        “毒驾”究竟该不该入刑?对这个问题的热议,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一审持续到了三审。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强烈建议“毒驾”入刑。

        “我今天为什么又谈这个问题?最近媒体上又曝出两起因吸毒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说无法取证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什么就不能将吸毒者驾驶机动车纳入犯罪?我很不理解,我仍然建议应该入刑为宜,这将有利于保护他人的生命。”任茂东委员说。

        汪毅夫委员则指出,“毒驾”的危害性并不低于酒驾,因此“毒驾”入刑这一原则应该确定下来。

        “毒品的种类很多,尚待分为涉及‘毒驾’和不涉及‘毒驾’的两类,快速检测技术尚待研发等枝节问题可能是‘毒驾’暂不入刑的理由,但是不可以成为‘毒驾’入刑原则确定的阻碍。”汪毅夫委员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认为,“毒驾”入刑条件已具备,“毒驾”特征及用刑法评价的尺度和标准,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毒驾”和“醉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绝对禁止的行为,但刑法并未对“毒驾”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本身与刑法“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相悖。因此从罪刑相适应原则角度,理应将比“醉驾”还危险的“毒驾”纳入刑法管辖体系。

        王其江委员表示,“毒驾”入刑是早晚的事情。“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毒品形势严峻,公布的吸毒者数字很保守,实际情况触目惊心,而且呈现蔓延趋势。与其等到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的时候入刑,还不如在现在危害小的时候入刑,至少对吸毒者也是一个震慑。建议对这个问题,要好好再斟酌。”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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