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特赦是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是中华文明的历史传统,具有重要的刑事政策功能。国家根据宪法实行特赦,有利于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与会人员认为,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样一个重要时刻,对正在服刑的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与会人员认为,我国时隔40年再次实行特赦,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是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草案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曾经为国家作出过贡献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突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主题;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处轻刑或者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符合刑法的目的。考虑到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草案将特赦对象限于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并具体列举了严重犯罪的种类作为特赦的除外情形,审慎稳妥,符合我国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