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删去了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内容,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条款的删去,意味着社会各界呼吁已久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终于进入立法程序,该罪名也有望随着刑(九)草案的通过而成为历史。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碍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详细报道见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