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24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根据草案,我国设立共和国勋章作为国家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关于授予时间,草案规定: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关于对已故人士是否追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问题,草案规定:本法施行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法规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条件的,可以追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
关于给外国人授予国家勋章,草案规定: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