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在实践活动中得以生存的,实践改造和发展着人的自然属性,生成和发展着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实践因此构成了人的存在方式或生存本体;人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人的社会属性并没有消除人的自然属性,而是改变了自然属性。合理的社会制度不是压制、扼杀人的生物性需要,而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满足这种需要,并不断提高这种需要的质量和水平;“人的本质”与“人的本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构成人的本质的不是生物学上的类,而是社会关系,即使是人的类本性,也会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和再塑造;人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又生成于人的活动中。社会关系并不是独立自存的,而是在人的对象化活动中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人只有通过创造生命价值的活动时间,才能获得“价值生命”,只有通过占有自由时间,才能获得自由个性,时间是人的发展的空间。
杨耕文,摘自《江汉论坛》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