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深入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亮点,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主要负责人。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7月发布了《办法》,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重要配套细则。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打通参与渠道,规范引导公众依法、有序、理性参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
问:《办法》具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答:《办法》起草过程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包括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的意见建议,从制定本身开始就贯彻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原则依据强。《办法》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立法依据,吸收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了部分地方省市已经出台的有关法规、规章,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办法》强调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公众参与原则,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加强环境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参与机制。
二是参与方式广。《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对各种参与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贯彻和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但也随之出现盲目参与、过激参与等问题,《办法》的出台,让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方式更加科学规范,参与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参与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三是监督举报实。《办法》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以及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为调动公众依法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办法》要求接受举报的环保部门,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鼓励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四是保障措施多。《办法》强调环保部门有义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事务,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办法》还提出,环保部门可以对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广泛凝聚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问:《办法》的出台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答: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下,《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办法》从顶层设计上统筹规划,全面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对缓解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构建新型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模式、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丽中国具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