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发展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有效方法。而慈善组织能否生存、发展和壮大,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制度安排和相关政策是否科学合理。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不断创新政府针对慈善组织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加大政府对慈善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文化,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慈善立法,为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慈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一些涉及慈善方面的法规零散地规定于其他法律中,不仅缺乏系统性,而且彼此之间难以实现有效衔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慈善立法的步伐。笔者认为,慈善立法所涉及的立法形式主要是规范性立法和激励性立法。规范性立法的关键在于确立慈善行为的民间属性,保障公民行善的权利,对公民依法创办慈善组织予以支持和鼓励;激励性立法的核心则是制定针对慈善组织的税收减免法律制度,通过减免慈善组织的相关税收,发掘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慈善资源。此外,我国还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慈善组织法,明确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性质、使命以及管理、运行的基本规则和监督机制,使慈善组织能够真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健全制度安排,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制度建设是加强和创新慈善事业的重要着力点。要确定政府对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的程序和手段,提高政府监管的透明度,加强与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配合;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和监管的需求,培育发展独立的专业组织、慈善行业团体等新的监管主体,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种监管主体的职责。目前慈善组织发育良好、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成熟的评估机制。我国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吸引民间的第三方组织和机构参与评估、监督慈善组织的活动,这样既能节省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和监管水平,又能提高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例如,可以在各级人大设立公益慈善委员会,专门负责规划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统筹对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协调公益慈善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科学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
优化政策引导,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人才队伍建设。我国的实践表明,公益慈善组织迫切需要建立一支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和运作的人才队伍,实现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目前,我国在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人才培养方面还比较薄弱,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亟待充分发挥。实践中,可以在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设计科学实用的相关课程体系,着力培养专门从事社会服务、能够在慈善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的高级专门人才;在职业教育院校着力培养从事慈善事业的一线工作人员;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应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对人才的需求趋势、需求数量和需求结构,为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的数据和信息。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职慈善工作人员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组织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吸引力,不断壮大慈善工作队伍。建立全球化的交流和学习机制,使这种机制不仅适用于慈善家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也适用于从事慈善事业的其他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使所有成员在交流学习中摄取营养,提升对慈善事业的认知水平,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慈善事业、应对面临的新任务和新挑战。在慈善组织内部,则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优化慈善组织自身的决策机制、民主机制、参与机制,使慈善组织的成员能够参与组织日常管理,增强其业务水平和对慈善事业的认同感。
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慈善组织的全面发展。政府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和社会人士依法独立开展慈善事业,形成与官办慈善机构互补、合作、竞争的局面。政府要着力从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和信任度入手,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政府要将一些适合转移的职能交由慈善组织承接,促进慈善组织职能的合理与完善,有意识地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向专业化、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应当以政府为主导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慈善项目招标体系,公开透明地选择“消费”慈善项目。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