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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3日 星期六

    依法治理家族性腐败的历史借鉴

    ——兼评《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

    作者:吴毅君 《光明日报》( 2015年05月23日 07版)

        在全党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际,重读雷炳炎先生新著《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对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依法治理家族性腐败有了更深切体会。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家族性腐败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等级结构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宗藩是围绕皇帝处理皇权与宗亲、功臣等地方实力集团关系而确立的重要行政机构,是一个特权等级阶级。由于血缘结成的宗法关系衍生出来的宗藩体制,使得家族成为一个整体,在“当官发财”“光宗耀祖”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把追求功名利禄作为一个家庭、一个家族追求的主要目标,由此形成一人当官、全家受益的人身依附之模式。这种模式到今天,对内演变成用亲情捆绑利益的父子兵、夫妻档、兄弟连,对外演变为通过拉关系、套近乎、抱大腿等方式结成的“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切入明代社会肌理,对于明代宗藩犯罪与政治文化的结构性关系辨析精审,资料采录别出心裁,叙述疏密有致,兼具实证研究与价值关怀,从历史的角度系统阐释了明代宗藩体制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从而深刻揭示了家族性腐败产生的文化根源,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拥而上,共同分赃,家族性腐败有着严重的现实危害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如果当官者对自己和身边关系密切的亲友不加约束甚至纵容,就会导致各种亲友成员一拥而上,形成“一人贪腐,全家分赃”的“贪腐一家亲”。从社会现实来看,家族性腐败涉及的部门、领域和人员,都远非个体腐败所比,关系也更错综复杂,而且由于都是亲缘关系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和利益关系链,沆瀣一气,订立攻守同盟,形成腐败的流水作业,更加会互相包庇,即使出了问题,也更容易采取伪证、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等行为,官官相护,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从而更容易对社会、经济造成破坏性的影响。明代的宗室人口众,分封多,且广布各地,宗藩反叛曾经造成政局动荡、皇权易位,形形色色的宗藩犯罪更是带给地方种种灾难,对明代政治影响、社会冲击巨大。《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从当时的社会现实入手,再现了宗藩犯罪的广泛性、复杂性和破坏性,以及给明朝带来的巨大危害和恶劣影响,对当代中国治理家族性腐败、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强烈的历史警醒意义。

        一己之私,僭规逾制,家族性腐败有着深刻的制度警示意义。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纵览整个封建社会,明太祖朱元璋极力主张“刑乱世用重典”,对贪腐行为的清肃历时之久、措施之严、手段之狠、刑罚之酷、杀人之多,为几千年封建历史所罕见。但重刑峻法之下,贪赃枉法者还是朝杀而暮犯,明代还是中国历史上少见的腐败王朝。《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列举了对惩处宗藩犯罪的诸多严刑苛法,同时明确指出,这些所谓的严刑苛法在本质上还是官本位、家长制、等级制、特权思想的同义词,不但无法真正遏制家族性腐败,反而在客观上对家族性腐败起催化作用。宗藩僭越逾制,横行乡里闾巷,事实上都成为社会管理体制的破坏者。历史的研究表明,制约缺失、监督失效,就会使权力成为脱缰的野马,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当代社会,必须切实建立起让领导干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标出“雷区”,划清底线、红线、高压线,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坚持原则,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落实领导干部家庭财产信息申报与公开,坚决落实监督机关、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监督,让家族性腐败“见光死”;必须坚决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从根本上刮骨剔毒,彻底惩处家族性腐败,从而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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