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退休年龄调整经历了近半个世纪,表现出与养老金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整同步进行、协同演进的改革特征。从历程来看,日本退休年龄政策调整贯穿于其养老保障制度变革的整个过程。从内容看,它形成了退休年龄调整、养老制度改革与就业政策修订的多层次改革体系。
日本退休年龄调整与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定年”退休制密切相关。19 世纪末期,为了缓解熟练劳动力紧缺问题、提高雇员忠诚度、延长雇员服务期,部分日本企业开始实行“定年”制度(在规定的年龄退休),当时一般为50岁或55岁。1944年,日本建立厚生年金保险制度,将年金支付起始年龄定为55岁;1954年,日本改革厚生年金制度,设立定额部分,并将支付年龄提高到60岁,以应对经济快速发展引起的大量劳动力需求。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全面开始了逐步提高退休年龄的漫长历程。
日本退休年龄调整的基本特征是双主线改革:一条主线是通过修订老年人就业法案,提高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年龄;另一条主线是通过改革养老金制度,调整与退休年龄有关的退休金支付年龄和水平。1971年,日本颁布《关于稳定老年人就业的法案》,积极推进45 岁以上劳动者的就业,并试图通过企业补贴,将退休年龄从55岁提高到60 岁;1990年,日本再次修订《老年劳动法》,鼓励雇主继续雇佣员工到65岁; 2004年的《老年劳动法修正案》则分阶段强制性地提高退休年龄:将退休年龄从2006年4月提高到62岁,2007年4月提高到63岁,2010年4月提高到64岁,2013年4月提高到65岁。配合提高退休年龄的就业法规和政策,日本相应调整了退休金支付起始年龄。
除此之外,为了激励劳动者工作更长时间、限制提前退休,日本调整了提前退休和推迟退休的年金支付结构。如果劳动者在法定的正常退休年龄(65岁)之前的60~64岁之间退休,则每年退休金将减少6%,如果劳动者在65岁以后才退休,则每推迟一年养老金将增加8.4%。另外,为了保障60~64岁劳动者的收入,创设过渡性的在职年金制度,即弹性退休制度,允许60~65岁劳动者边工作边领取退休金。2006年,为进一步激励延迟退休,规定65岁以上的就业者也可以同时赚取工资和领取养老金。2007年,日本又规定70岁以上继续工作的老年人不用再缴费,却可以边工作边领取退休金。
除了调整退休年龄,变更养老金支付时间和方式之外,日本同步展开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体系改革。这些改革既包括养老金制度的结构性改革,又包括养老金参数改革,如实行现收现付与资金积累相结合的养老金模式、提高养老金缴费率、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等等,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多种渠道来缓解养老金财政的可持续问题。
日本政府在提高退休年龄的同时,制定了推动高龄劳动者就业的积极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要求雇主取消年龄歧视、雇佣高龄劳动者;创设银色人力资源中心,为高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就业补贴、补助和奖励体系,降低企业成本,以刺激高龄劳动者雇佣;直接给高龄劳动者创业补贴和收入补助,激励其继续工作。(冯蕾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