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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26日 星期四

    民生观察

    收入不减是前提

    作者:新闻观察员 邱玥 《光明日报》( 2015年03月26日 15版)

        中国正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2.12亿,占总人口的16%;这一数据还在以平均每年新增800万人的速度不断上升,预计2025年将达3亿人,到2050年将达到4.3亿人。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国际上,界定老龄化社会的“红线”,是60岁以上人口比重达10%,65岁以上达7%。按照这一标准,中国已远远越过“警戒线”。与此同时,中国人口的结构性缺陷,正加速突出。

        一段时期以来,社会广泛讨论的要不要“延迟退休”,实际上都在反映着“未富先老”带给社会的迫切问题——青壮年劳动力短缺,年轻一代的养老压力剧增。早在2012年6月发布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将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

        虽然正式政策尚未出台,但延迟退休已被国家提上议事日程。

        应对“未富先老”,延迟退休会起到多大作用?在许多长期关注该领域的业内人士看来,其不失为一剂国际社会通行的“猛药”。提高退休年龄,早已是近30年来全世界应对老龄化、提高养老金基金支付能力的一种惯例,不是中国“首创”。比如日本已明确表示,法定退休年龄将从60岁延迟到65岁;德国从2012年开始,至2029年将这一年龄从65岁延迟到67岁;英国宣布,到本世纪40年代末期,将男女一致延迟至69岁。

        目前,社会各界对延迟退休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有人担心,延迟退休的实施将加大整个社会就业压力;也有人质疑,延迟退休有可能造成社会群体利益分配不公,引发社会矛盾。社会上对于延迟退休年龄的态度多种多样,这正说明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由此,延迟退休更应建立在保障养老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要尊重退休者的个人意愿,考虑到不同职业和行业的差别性,可分出不同的退休年龄标准,解决好各群体间的政策平衡。在顶层设计时,让个人对是否按时退休保有一份选择权,也是十分重要的。

        有人认为,企业退休的人,退休金只能拿到之前工资水平的一半。如果晚退休不能让养老金提高,大家当然愿意尽快退休,趁着还有体力,拓展其他收入来源。对此,有必要采用经济杠杆进行适度引导。国际上,类似的做法并不少见。在美国,国民可以自由选择退休年龄。政府规定,每延后1年领取,每年的养老金金额会增加7%至8%。在德国和意大利,如果职工在允许范围内提前退休,可领取的养老金相应减少,选择延迟退休继续工作,则意味着获得更多的收入。因此,延迟退休制度安排的激励性功能就十分重要。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通过政策引导,实现正常退休、提前退休以及超龄退休的福利差异。

        对于延迟退休可能挤占青年人工作岗位的质疑,也需要理性看待。最近几年,我国每年有600万左右退休人员退出劳动领域,这会与青年就业或者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形成一定的替代关系。但二者之间不是完全简单的加减关系,不是“退一个人补一个人”的关系。这是因为我国社会结构和产业结构都处在迅速发展变革之中。举例而言,现在我国正在淘汰落后产能,这些夕阳产业要走向衰落,退下来的人员并不会由青年人补上。随着今后第三产业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对各种类型、各种年龄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也会越来越强,在发展变化中将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

        此外,延迟退休通常是渐进式的。从各国和地区实践看,将退休年龄延长5岁一般需要经历15~20年,如韩国将退休年龄从60岁延迟到65岁,预计花22年,台湾预计要花15年左右,法国延迟2岁也要花5年时间。渐进式延迟退休每年新增的劳动力数量有限,若我国每3年退休年龄延长1岁,以2017年作为延迟退休第一年为例,当年由此新增的劳动力大约为250万,而同时15~54岁劳动力人口会下降大约730万。在我国劳动力年龄人口总量趋于下降的背景下,延迟退休本身并不会成为造成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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