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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60亿元罚单:只为公平

    作者:本报记者 冯蕾 钟超 本报通讯员 袁天圆 《光明日报》( 2015年02月11日 05版)
    CFP

        60.88亿元罚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出的这张罚单,超过发改委去年对所有企业的反垄断罚款之和。为了自由公平竞争,反垄断法走过六年半,认识更准、力度更强。

     

        2月10日上午11时,北京月坛南街38号院。

     

        许昆林向媒体通报高通被领60.88亿元罚单的消息。身为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亲历过与高通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委托的律师28次陈述意见和沟通,许昆林今天稍显轻松。

     

        “为了不影响资本市场,我们还是选择在这个时间通报。”许昆林说。

     

        许昆林一直关注着高通的表现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处罚的目的绝不是打压某一家企业,而在于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许昆林强调。

     

    罚单之最:高通为何不再申诉?

     

        美国无线通信技术研发公司高通本周一宣布,已同意支付60.88亿元(约合9.75亿美元)罚款。为期14个月的反垄断调查水落石出。这一罚款金额,创造了中国反垄断调查的历史之最。

     

        高通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专利许可收费公司和最大的无线通信芯片制造商。我国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在生产无线通信产品时,为使产品符合国际标准并能够进入相应地区市场,必须寻求获得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按照发改委调查结论,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是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二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三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对于最后的处罚决定,高通不再申诉。”许昆林透露,在持续一年多的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二十多次派团队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调查询问、进行陈述申辩和提交相关材料,就调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高通总裁为此九次来中国进行相关沟通”。

     

        据了解,从世界范围看,2005年以来,美国、欧盟、韩国、日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均已对高通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2014年,欧盟、美国、韩国先后对高通公司再次启动调查。我国是高通公司的最大市场,2013年度其在我国境内的销售额高达761.02亿元。

     

    按8%处罚:是高还是低?

     

        60.88亿元的处罚金额,引起各界关注。

     

        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规定是1%~10%之间,这里面有一个自由裁量权,这次定的是8%。”对外经贸大学反垄断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说,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从根本上要看它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影响、违法性质的恶劣程度。

     

        “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违法企业的态度都会体现在处罚程度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反垄断法》没有提出具体比例,其中更多依据的是经济分析,做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高度统一。在史际春看来,60亿元的处罚金额不能以“高”或“低”评判,而是严格按法律裁决。

     

        谈及8%的处罚比例,许昆林表示,“对其处以201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主要是由于高通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较深,持续时间较长,应当依法给予较重的处罚。对高通公司罚款60.88亿元,数额较大,是我国反垄断执法以来最大的罚款数额,主要是由于高通公司在我国市场的销售额较大,目前我国是高通公司在全球的最大市场,占其全球2013年度销售额的二分之一。”

     

    反垄断常态化:会否选择性执法?

     

        回顾2014年以来的反垄断案,从开出巨额罚单到列出执法清单,从汽车零部件到整车销售,从国内知名企业到跨国公司,反垄断执法呈现“常态化”,利剑彰显威力。南京大学法学博士宋亚辉分析认为,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意味着反垄断执法机关将一视同仁地看待任何企业在任何领域的垄断行为。近年来,反垄断调查所涉及的企业,外国企业只占到10%,这说明并不是针对某个方面企业的。

     

        “我们执法只从垄断行为出发,不管主体的性质如何,只要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都会一视同仁地进行查处,目的就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会因为企业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许昆林说。

     

        “从近年来的反垄断实践可以看出,执法更专业、更成熟。”宋亚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识产权是对知识或智慧的产权化,它实际上是一种独占的、排他性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排他状态。然而,独占和排他同时也是《反垄断法》所重点规制的对象,“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是反垄断实践中的热点领域,也是学界关注的理论问题”。

     

        对于近年反垄断的特点,黄勇也指出,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专业越来越前沿,目前更加关注行政垄断问题,包括大型央企等。下一步,一是要运用《反垄断法》破除行政垄断,二是要促进司法审判的跟进。

     

        在史际春看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而反垄断执法的深入推进很好地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依法治国的重心就是有法必依。

     

    打破垄断:如何从事后到事前?

     

        “相信最终会惠及消费者。”许昆林说。反垄断会促进竞争,竞争是创新的原动力。

     

        据了解,目前三星、LG、中兴、华为、小米等手机厂商相当一部分采用了高通公司的芯片。业内专家预测,随着高通专利收费模式的改变,手机的价格会适当回归。

     

        对于高通反垄断的处罚结果,华为回应称,相信国内从事通信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将因此受益。同时,发改委的此次决定还有助于通信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大大促进国内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中兴通讯也表示,此次决定将会对全球通信产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中国《反垄断法》实施至今,不到七年时间。而早在1890年,美国出台了谢尔曼法,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相比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漫长历史,中国似乎才刚刚起步。

     

        “应该说,在反垄断领域,我们很多方面已与发达国家相当。”曾担任《反垄断法》审查专家的史际春认为,主要是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到位了,“执法到不到位,关键是对市场经济的理念有多执着。”

     

        “随着反垄断领域重大案件的频频曝光,市场竞争将更为自由公平,市场经济也将更为成熟。”黄勇同时也强调,反垄断更多的是事中和事后,它体现的是竞争政策,这不同于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随着政府简政放权力度的加大,很多领域真正开放,市场将释放更多活力。

     

        事实上,早在1993年,我国就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1个条款中有6个与反垄断相关。而直到近年,反垄断才真正迈出实质性的大步伐。史际春指出,这体现了我们在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艰难探索,也体现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理念的深化。

     

        (本报北京2月10日电 本报记者 冯蕾 钟超 本报通讯员 袁天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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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起因

     

        2009年,两家美国公司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举报,反映高通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对高通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关注和研究。

     

        2013年以来,先后有我国相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手机联盟以及亚洲地区其他国家的相关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高通公司涉嫌实施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行为。

     

        201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公司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后,还有一家美国公司和数家国内外其他相关企业先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高通公司存在的涉嫌垄断问题,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高通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一是责令高通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2.不得违背我国被许可人意愿,要求其将持有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反向许可;3.对为在我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无线通信终端,不得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算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基础;4.对我国被许可人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5.对我国相关企业销售基带芯片,不得以潜在被许可人接受过期专利收费、专利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不合理条件为前提,不得将被许可人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二是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高通公司2013年度在我国境内的销售额为761.02亿元人民币。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性质严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人民币。

     

        (钟超、袁天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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