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徐州2月6日电(记者郑晋鸣 通讯员王刚)日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徐州父亲性侵女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受害人小玲(化名)的父母因未尽抚养义务,且对受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失去监护权,小玲的监护权由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接管。这是我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2015年1月正式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后首个典型案例。
10岁女童小玲的父母在她两岁时离异,母亲王某重组家庭,父亲邵某则独自带女儿生活,无固定工作。小玲由爷爷奶奶抚养,邵某对她不闻不问,两位老人去世后,邵某对待女儿更加不关心,动不动就拳打脚踢,甚至猥亵、强奸女儿。2014年10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鉴于小玲母亲王某从未看望过孩子,从未支付抚养费用,王某及其家人也拒绝抚养小玲,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提出要求撤销受害女童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的申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热心村民张女士为小玲的临时照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