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日前,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改革试点方案。为什么要开展这一改革试点,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是什么,改革试点有哪些主要内容?针对这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为何要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陈晓华介绍说,目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一方面要看到,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另一方面要看到,这项改革十分复杂,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诸多法律政策的修改完善。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此次改革试点提出了哪些目标原则和方向要求?
对此,陈晓华指出,试点方案提出了改革试点的目标原则:要通过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完善权能,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陈晓华强调,在改革试点中,要注意四个方向要求: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要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未来改革试点将有三项重点
针对大家比较关注的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陈晓华作了重点介绍。
一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这是改革试点的重要基础。重点是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二是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这是改革试点的重要目的。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从实际出发,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探索发展股份合作的不同形式和途径。
三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是改革试点的核心任务。要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积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
据了解,此次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本报北京10月18日电 本报记者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