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英文简称FATCA)在经过4年的准备后于7月1日起生效。法案生效前,中美初步达成政府间协议,承诺互相提供对方国家居民在本国的金融账户信息。这意味着在美有金融账户或资产的国人将同时面临两国税务机关的监控——
封堵富人避税通道
“中国富人,特别是加入美国国籍或持有美国绿卡或在中美两国都有收入的富人,其原来使用的避税通道很有可能被堵死。”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说,FATCA是一个好的开端,说明全球和中国的反避税工作都掀开了新的一页。
毕马威税务合伙人何晓宜原来一直在香港税务局从事反避税工作,有着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她举例说,假如李先生是一位加入了美国国籍的富人,在美国的银行有巨额存款,并且在中国境内还有公司和不少房产。在中美签署FATCA协议前,李先生很有可能只就中国境内的收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者只就存入美国银行账号的收入向美国申报纳税,其很多隐匿的收入在两国都不申报纳税,也很难被发现。
“但是,按照中美双方达成的政府间协议,李先生既是美国的税收居民,也是中国的税收居民,两国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其收入或金融资产征税。协议生效后,李先生原来隐匿的收入也将暴露,其面临的税收监管将是双重的。”何晓宜解释说。
“长期以来,中国的反避税立法和实践都是针对中国居民企业,几乎不触及中国居民个人,这给中国的反避税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在毕马威税务总监曾立新看来,FATCA法案对中国更像是一剂强有力的催化剂,不仅将有助于中国加快反避税立法,同时在实践上非常有助于中国反避税能力的提升。
海外逃税真的能终结吗?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付树林告诉记者,近年,加入美国籍、持有美国绿卡和临时在美国读书就业的人数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底,有220万中国出生者居住在美国,其中拥有美国籍的有40余万人,获得美国绿卡的有160余万人。“居住在美国的中国人中,不乏把中国境内资产转移到美国者,这些资产中有的是非法所得。”付树林说。
“随着中国居民‘走出去’的情况日益增多,跨国避税问题日益突出。但中国税务机关同样面临境外信息缺乏,难以有效对居民全球所得进行监管和征税的问题。”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李时说。
“根据中美两国达成的对等互惠的金融信息共享协议,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居民的账户信息,美国政府也应当向中国政府提供中国居民的账户信息。”李时说,FATCA尽管旨在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但通过执行FATCA获取的涉税信息,中国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和控制国内居民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手段把中国境内资产转移或隐匿至美国的信息。
付树林说,FATCA的到来,将倒逼中国金融和税收领域的改革取得突破,并对反腐与反恐行动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做好准备了吗?
“中国实施FATCA,有利亦有弊,其弊在于将使中国金融业运营产生较高的合规成本,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广东省地税局科研所副所长梁若莲指出,借助实施FATCA这一外力,有助于将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主动报送金融账户信息的机制从法律和操作层面建立并固定下来,为税务机关识别、分析、监控和应对跨境税收风险搭建长效机制,夯实税源信息基础。
“但从中国目前的征管现状及税收政策来看,仍存在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法律上,税务机关没有权力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检查储户的账户信息,税务机关很难获取境内外纳税人在中国的账户信息。再比如,中国目前以个人为单位的所得申报征管制度,为纳税人转移所得避税留下了筹划空间。此外,对FATCA的信息需求也亟待明确。”李时指出。
为此,梁若莲建议,应尽快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增加金融机构主动批量向税务机关提供金融账户信息等涉税信息的义务。付树林说:“中国税收征管要走向国际化,就要建立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金融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对纳税人收入、资产和往来等信息的监控,建立纳税人信息档案库,实现对纳税人的全面有效管理。”
曾立新建议,今后我国应该将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的纳税人号,将这一号码作为公民在所有银行开户的必要账户号段。这样,随着今后中国税务机关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协作的逐步加强,无论中国纳税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任何银行开户,税务机关都将非常方便地掌握其账户信息。
“FATCA来了,这是我国参与反偷税的国际合作的重要一步。”付树林指出,但要真正解决国内资金非法外流的问题,最有效的方案并非依靠它,而是加大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真正需要卡住的,应该是那些来历不明的非法收入,在其还没有‘偷越国境’之前就将其拦截,这才是根本解决之道。”(本报记者 杨 亮)
延伸阅读
FATCA是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的简称,其主要目的是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偷逃税行为,因而被戏称为“反肥猫法案”。它要求外国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如不遵守,将对外国机构源于美国的所得和收入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为减少FATCA的推行阻力,美国随后公布了以政府间合作方式实施FATCA的两种协议模式:模式一为通过政府开展信息交换,包括互惠型和非互惠型两个子模式;模式二为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报送信息。目前,国际社会对以政府间合作方式实施FATCA已基本形成了共识。截至2014年7月1日,与美正式签署实施FATCA政府间协议的辖区和经双方同意视同已签署协议的辖区已达到99个。
中美两国欢迎双方实质达成关于《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的政府间协议(IGA)以打击逃税。鉴于双方已实质达成政府间协议,美方承诺将中资金融机构视为合规。双方承诺继续加强沟通与合作,年底前正式签署协议。(杨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