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4年10月,我委颁布施行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22号令实施9年多来,在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投资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对华投资出现新情况和新特点。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积极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必要对现行规定作出相应完善和调整。
问:《办法》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由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请介绍主要有何新变化?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制,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有关要求,《办法》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以及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问:《办法》在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等方面都有何体现?
答:首先,从项目管理框架看,《办法》规定所有需要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绝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将实现属地化管理。其次,《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注重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再次,考虑到这是外商投资项目首次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为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办法》在总结吸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备案管理作了原则性一般规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备案管理作出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本报记者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