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3月1日电(记者曹继军、颜维琦)来自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消息称,上海市政府正在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目前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
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群租”的认定标准,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在出租房屋条件方面,由于“群租”危害表现在治安问题突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等,因此,修改稿针对性地增加“不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安全条件的房屋”为不得出租的房屋的情形之一;而在安全责任方面,明确集中出租房间达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必须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