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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23日 星期日

    对策建议

    如何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深入发展

    文红星 《 光明日报 》( 2014年02月23日   07 版)
    新华社发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农村金融服务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完成,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是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偏少、金融服务相对供给不足,整体服务水平与“三农”发展的需要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亟待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的金融法律之中,尚无专门针对支持农业农村的金融机构的法律,客观上削弱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律保障。所以,应加快农村金融服务立法步伐,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成熟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金融支农长效机制。制定《农村金融促进法》。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农村金融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等问题进行明确,特别是系统化解决目前农村金融服务发展中农村抵押担保难、农村资金外流和农村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核心问题。制定《农村金融促进法》的配套部门规章。在《农村金融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配套部门规章,对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等进行细化规定,增强其具体操作性。制定农村金融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在国家立法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的现状和实际需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促进本地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扶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适时总结和完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保持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消除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金融的后顾之忧,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涉农贷款激励政策。继续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建立健全涉农贷款贴息制度、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完善落后农村地区定向支持政策。优先向偏远落后农村地区配置金融资源,持续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解决地区发展不均衡。

        优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采集涉农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大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依法与工商、税务、法院、社保、质检、公用事业等部门共享社会信用信息。建立农村信用评级制度。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合作社、信用企业等评定工作,根据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结合贷款的风险性,评定农村经济主体信用等级,对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执行不同的信贷政策和差别利率,对信用农村经济主体采取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利率优惠等激励措施。建立声誉机制和退出机制。对于声誉、信誉差的农村经济主体实行限制贷款、削减额度办法,情形严重的可以实行退出机制。

        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稳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互补。扩大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通过搬迁旧网点、新设网点、布设农村便民金融自助服务点、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等方式,优化金融网点布局,消除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空白。加速金融终端设备进农村。在农村地区适量安装和使用ATM机、POS机、电话支付终端等金融终端设备等,方便群众小额提现、消费、转账及其他结算,农民足不出村就可以实现流通支付及银账管理。加快农村地区金融网络化。近年来,我国农村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普及率逐步提高,因此,可以在农村地区开发推广适合农村需求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加快农村地区金融网络化。

        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风险管控。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不断加强涉农贷款的风险管理,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加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和连续性。建立农村金融服务投诉机制。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机制,定期了解网点服务情况,听取当地农户群体服务建议,受理金融服务投诉,解决金融服务矛盾,进而改善服务质量。开展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通过走街道、下乡村、进厂企、访社区、到异乡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让农村群众“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服务农民对金融的实际需求,提升广大农民的金融意识。

        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日益多样化,在央行和银监会的鼓励和支持下,涉农金融机构也随之展开了包括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贷、“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方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但在多数农村地区,农村金融产品单一、供给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因此,还应当继续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鼓励开展农村消费信贷。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作为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积极创新消费贷款品种,调动农村经济主体和金融机构的双向积极性。拓展农村金融中间业务。推进中间业务在农村的创新、发展,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从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发展组合式担保贷款模式。根据当地农村地区的资产现实,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性地把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进行组合,推行“信用+保证”“信用+抵押”“保证+抵押”“信用+保证+抵押”等组合式担保贷款模式,全方位提高农村企业、农户、农村合作组织等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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