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经济稳定增长期,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据粗略估算,到2020年将新增建筑面积300亿平方米,由此产生建筑垃圾134亿吨。若单纯堆存将占地335万亩。大量的建筑废弃物,如不加以合理利用,将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严重污染,也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刻不容缓
建筑废弃物主要是在拆除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等过程中产生的。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已占各类垃圾总量的30%~40%。各地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建筑废弃物数量,每年都在呈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缺乏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建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管理办法,造成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无法收集到处置企业。但由于收集前没有进行分类,建筑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泥土和轻质混合物和其他材料,处置难度大,成本高,若没有相应的政府政策支持,处置企业运行困难。在利用建筑垃圾制成品和材料方面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使得有效利用率不高。我国目前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率不足5%,与欧美国家的75%和日韩的95%的利用率相比,差距甚远。
同时,我国城乡建筑废弃物私拉乱倒现象非常严重,未经处理就堆放到道路和沟渠旁,甚至直接向河流、湖泊、池塘倾倒。这些建筑废弃物占用道路及河道、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给城市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因此,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科学处置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
打造建筑废弃物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建筑废弃物多以废混凝土、废砖瓦、废渣土为主,含有其他建筑材料:如废弃木材、废弃钢筋、废弃其他金属材料及塑料等物质组成。
完整的建筑垃圾资源化途径应由以下几个主要环节组成:拆除源头——渣土清运——加工生产——产品配送——市场应用。这些环节组成一个完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拆除源头。必须以建筑垃圾减量化的原则来处置。首先要抓好城乡建筑规划工作,并使规划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其次,要十分慎重对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能进行加固改造的不必非要拆除重建。再次,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在拆除现场做好分选工作。
渣土清运。首先,要规范渣土运输企业。其次,要规范渣土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再次,要加强渣土运输企业和运营司机的法治教育,严禁将运输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和填埋。
加工生产。根据建筑废弃物性能和市场需求,主要有以下再利用的途径:一是生产再生粗细骨料。二是生产再生砖、再生砌块等建筑制品。三是生产各类道路材料。四是生产其他施工辅助材料。
产品配送。要改变当前物流配送企业散、小、乱和非专业化的现状。整合发展专业性的物流配送企业,配备专业化的运输车辆,提高物流运输效率,降低物流运输成本,保障行车安全。
市场应用。首先,要加大对应用建筑垃圾生产的产品在建筑、道路、市政建设中的支持宣传力度。其次,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产品技术标准、财税政策、市政市容管理、建筑垃圾处置专业装备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再次,企业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定要因地制宜,要根据当地市场需求确定产品品种和产能。
据有关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每一亿吨建筑垃圾经资源化处置,约可生产再生砖243亿标砖、再生骨料1000万吨。相应节省天然混合料3600万吨、天然骨料1000万吨、节煤270万吨、减排130万吨二氧化碳。新增产值85亿元。但是如果一亿吨建筑废弃物堆放,将占地2.5万亩土地,并会导致环境生态污染。
世界发达国家如何处置建筑废弃物
一是制定严格的法律。它们都从法律层面严格规定了建筑废弃物产生、收集、清运到加工制造产品再利用的全过程有关责任人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政府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如德国在1978年就实施了环境标志,并规定对不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征收高额填埋费用;美国通过增加科研经费;日本的道路施工中强制优先使用30%的再生骨料等。
三是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德国、美国政府都规定在产生建筑垃圾的现场要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堆放和储存,以降低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的成本,并且使分选出来的物料得到充分的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政府应该如何作为
根据我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实际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严格执法、落实政策。自2003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但当前的现实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获利、违法成本低,政策落实难度大,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企业经营困难,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为此,建议在不断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同时将严格执法和落实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
再者,健全政府管理体制,统一协调、各司其职。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涉及发改、城建、市容、交通、环保、公安、工信、金融、财税、国土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且地域性明显。目前,各级政府在管理中往往出现“分头出击”“各管一段”缺乏统一协调,缺乏工作合力。为此建议,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中央政府制定指导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方针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意见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推进工作的主体是地、市政府。要在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明确工作负责人,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明确政府、企业责任。建筑垃圾资源化事业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属性。因此,在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再利用产业发展时,必须建立“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
最后,笔者认为,政府当前急需开展以下工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中,必须同时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规划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抓紧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规划。中央政府负责全国规划制定,并以此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工作。地方政府可以地、市政府为重点开展产业规划工作。加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先进实用的工艺技术装备研究和推广工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一切对建筑垃圾违法倾倒、野蛮运输、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努力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应用推广水平。监督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严格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要求,组织好生产运行。此外,还要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信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提供供需要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政策解读等信息,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发展。
(作者系国务院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