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26日发布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通报指出,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目前,已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的15人移交司法机关。
此外,4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政府公职人员24人,包括山东省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管道保护、市政规划、城市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相关责任人;企业人员24人,涉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务院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
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