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广东调研时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改进立法工作主要任务,使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张德江委员长这一讲话,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经过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天,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继续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法治中国不懈奋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基础是推进全民守法,关键是加强法律的实施,重点是提高立法质量。有法而无质量,未必能治国,更不可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要重视提高立法质量,从数量主导型立法转变为质量主导型立法。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利益关系的新变化,都必须在立法中得到体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化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才有高质量的立法,才能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进而为实现中国梦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调查研究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必须在法律体系中得到及时、准确的反应。比如,电子商务在20年前还是空白,而今天却已成为新的工业浪潮和网络技术革命的宠儿,深刻冲击了全球传统商贸业,由此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新课题。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类似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胜枚举。只有坚持问题导向、带着鲜明的问题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时代的脉搏、准确把握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顺应社会发展进步的潮流,才能夯实立法工作的基础。
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的理论指导,坚持科学的方法机制,坚持科学的评价标准。要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科学严密地设计系统、周密、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使立法成为有效解决问题的科学制度设计。科学立法,守法才能方便、有利,执法才能切中要害、解决问题。如果法律条文本身不够周密科学、“中看不中用”,无法解决现实问题,即便“有法”也“难依”。强化立法论证,杜绝任何闭门造车、“跟着感觉走”,科学立法,法律才更有可操作性,也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
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每一项立法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唯有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法律才能更好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立法涉及对权利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尤其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等领域,利益格局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立法工作必须广听民意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开门立法,完善立法听证制度,集思广益才能凝聚共识。通过对各种意见的理性分析和科学判断,正确把握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根本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立法才能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相反,如果制订法律时缺少人民群众的参与,只见专家云集,部门各抒己见,基层的声音、社会大众的声音却得不到倾听,这样的法律不接地气,难免出现偏差。
完善立法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保障。在法律提交通过前增加评估环节,会使立法更为周全。法律、法规施行一段时间后,也要“立法回头看”,对绩效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发现存在的缺陷。立法评估,说到底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各地对醉驾执法获得了立竿见影的明显成果?而环保执法、欠薪入罪、公共场所禁烟等却如此难执行、甚至法律形同一张白纸?细究原因,还是取决于立法质量,可谓“成也质量,败也质量”。如果现实与法律不同步,应该根据司法实践暴露出的缺陷,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正、解释,有的应当废止。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无止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立法质量在新起点上也要“更上一层楼”。贯彻落实好张德江委员长提高立法质量的新要求,立法才能更好地助推实现中国梦。(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