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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5月19日 星期日

    在知识产权的边界内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金春阳 张 茜 《 光明日报 》( 2013年05月19日   07 版)
    新华社发

        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成果的理念已是全社会共识,在宏观层面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但在微观层面,社会上对于知识产权还存在认识不清、界定不明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的边界,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边界的双重性与可塑性

     

        为了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创新活动,国家通过法律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力度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创新成果。但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一样,在主体、客体、内涵和效力方面存在边界。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内涵构成了知识产权的内在边界,落入此边界内的作品、发明创造和可视性标识等只有在达到独创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显著性等要求时,才能享受法律保护;边界外的创新成果,例如不具有独创性的实用艺术品、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是共享的社会资源,任何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其次,知识产权的效力勾画出了知识产权的外在边界,对于落入边界内的作品和商品,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而对于边界外的作品和商品,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生产和销售,否则就构成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边界形成于众多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判决的合力,并伴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革新、商业需求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知识产权边界的界碑会出现漂移现象。例如,在贴牌加工贸易盛行的大环境下,在全数出口国外的加工贸易商品上自行贴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国商标权,各地法院的见解大相径庭,这反映出知识产权的外在边界是可塑的。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内在边界也在动态发展。例如,关于商业经营方法的创新曾经被认为过于抽象,属于智力活动的范畴,不属于技术方案,不能作为发明获取专利,而在计算机科学日益发达的技术背景下,运用计算机实现的商业经营方法的革新是否突破了智力活动的藩篱,进入可获专利的范畴,争论仍在继续。知识产权边界的可塑性意味着,同样的创新成果和创新活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会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在知识产权的边界内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从边界的角度出发全面认识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深化人们对其本质特征的理解、强化对其的有效控制,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的动力有两种:个人的兴趣爱好和经济利益驱动。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山寨”发展成为一种“文化”,市场上充斥假劣商品,创新就无法给创新者带来应有的经济利益,进而损害他们继续创新的兴趣。即便创新者拥有了知识产权,面对大面积侵权现象也只能望而却步。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会使得本应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有力支撑的知识产权在制度上失灵,无法有效激励创新。

     

        因此,对于边界内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要大力保护,要全面掌握各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使市场净化活动常态化,让边界内的创新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发展。对中国企业而言,围绕自主商标构建富有原创性的企业文化,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品牌是一种格调,商标是企业的脸面。中国企业要屹立于世界诸强之列,没有自己的品牌形象是办不到的。品牌不仅能够向消费者昭示其代表的商品的内涵,同时也能够凝聚企业人心,形成向心力共谋企业发展。中国企业应当具备一种将创新精神持久坚持下去的毅力和一心追求自主品牌的格调,推动技术开发上水平、工业设计上档次、广告宣传上品味。

     

    在知识产权的边界外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其性质在于权利人超越了法律赋予的权利,非法干涉了民众使用公共领地创新发展的自由。近年来,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均在维护公共领地方面有所作为。但要全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还需要营造一方更为广阔的公共领地,让民众自由播撒创新的种子。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狠下功夫,尤其要加快转变工作重点,从强调制定法律,向注重解释法律转变;从强调对海外法律的借鉴,向重视立足国情探索自己的道路转变。

     

        此种嬗变在著作权领域尤为紧迫和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著作权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立法时未曾预料的问题层出不穷,如何积极能动地解释法律,维护著作权外的公共领地,成为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以复制权为例,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我们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与“一个或者多个”区别开来,前者为平面概念,后者为立体概念。原则上著作权法所说的复制是将作品蕴含的信息固定于平面的有形物体,而非立体的有形物体。也就是说,“参照人物油画创作该人物的雕塑”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复制权。这样的解释不仅无需更多的立法,又于拓展创新活动的空间有利,应大力提倡。又如,著作权人能否依据其享有的发行权和出租权,禁止他人将在国外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电影光碟进口到中国国内销售、出租,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类的平行进口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考虑其对灰色市场、消费者以及非著作权产品进口的潜在影响,慎重权衡。只有允许平行进口,防止著作权蜕变为进口管制的工具,才能让公众最大限度享受进口的创新成果,在知识产权的边界外继续创新。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本文为陕西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的合理边界研究”[12E03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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