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这涉及到理论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党政关系问题。30多年来,围绕着党政关系,人们主要形成了“党政合一”与“党政分开”两种模式之争,其中包含着很多正确的观点,但也存有失之偏颇的看法。这其中就包括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党政分开”思想的误读。国家行政学院许耀桐教授近日在北京日报发表文章提出——
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的政权结构以及党政之间的关系和苏联大体相同,中国的党政关系也是苏联的“党政合一”模式。由于苏联实行的“党政合一”弊端太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吃尽苦头之后,应在总体上放弃这一党政关系模式。对于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我们已经了解了其中有着很多的借鉴启发之处,这种党政关系的模式在西方国家政治体制内能够进行良性的运转,但是应该看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照搬照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现有“党政合一”与“党政分开”之外的第三种党政关系模式,即建立“党政分合”的新模式。
首先,要进行“党政分合”中的“分”。“分”,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因为原有“党政合一”带来的弊端,就是必须把政府的行政权从原来的“党政合一”那里分出来,确切保证政府职能的独立,让政府能够独立地进行行政的全过程工作。党和政府的关系应该这样“分”,党同司法系统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也应该这样“分”。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次,重构党政关系要进行“党政分合”中的“合”。“合”,就是要坚持和保持党政关系中那些必须联系的部分,并要坚决地把这些部分整合起来。就是要在重大政策的决策权、重大人事的推荐权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监督权这些领域,把党和政的关系更好地整合起来。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党要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工作,掌握国家的立法决策权和重大人事任命的推荐权;二是党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党在政府、司法、学校、医院、企业、公司以及社会团体组织中的各级组织,主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党要通过掌握监督权和解释说服权,保证和实现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