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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诚信建设

    诚信的文化阐释

    作者:廖小平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24日 11版)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有必要从文化层面对诚信进行深度阐释。

        在中国文化中,历史地看,“诚”与“信”首先并不是一个合一的概念。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信”是一个比“诚”出现得更早的概念。这在迄今的有关考证中也得到了证实。尽管如此,从逻辑上看,“诚”却是“信”的前提和基础,也就是说,无“诚”即无“信”。这与中国文化特别重视“诚”以及中国文化对诚与信之关系的论证方式有关。在中国文化中,“诚”首先并不是一个主体性的范畴,而是作为一个具有宇宙本体论意蕴的范畴提出来的;并且,作为本体论范畴的“诚”,制约着作为主体性范畴的“诚”。《中庸》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即是说,“诚”是天本来即有的本性,对天的这种本性的主体实践(“诚之”,即“行”)即为人之诚的本性,人之诚来源于天之诚并由天之诚所决定。《孟子》所说的“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则从另一个角度,即对天之诚的“思”的角度,来说明天之诚是人之诚的本根。发展到后来,作为本体论的诚转化为主体性的诚,对于诚之主体而言就自然具有了伦理道德的意义,诸如朱熹所言:“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正是“诚”从本体论向主体性的道德论的转化,才使“信”这一作为纯粹伦理道德的范畴得以奠定在“诚”的基础上,并与“诚”合二为一。换言之,信之所以可能,从根源上说它是由天之诚经人之诚所前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诚比信具有更根本、更本原的意义。于是,诚与信的下述关系便是中国文化对诚与信之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逻辑推论:(1)“诚”是“信”之本,“信”是“诚”之用;(2)“诚是个自然之实,信是个所为之实”;(3)“诚”则“信”,“信”不一定“诚”。在中国文化中,只有理解了诚与信的上述关系,才能对“诚信”这一合一的概念有较贴切的理解。

        在西方文化和文献中,很难看到“诚信”这一合一的概念,在英文中更没有与“诚”相对应的统一的单词,更多看到和使用的却是包含着“信”的各种概念,如信用、信任等等。这也许是语言差异及转译的困难所致。但在西方语义中,相较于“诚”而言,“信”的作用更为突出,对“信”的使用频率更高,却是不争的事实。这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信并不非以诚为前提和根据。这或许可以基于西方契约论传统加以解释。西方对“信”的规定并没有像中国古代那样,非去追索“信”的“诚”之形而上前提和伦理道德基础,而是把“信”的根基奠定在契约观念之上。在西方,从原始契约观念一直到当代的契约理论,契约论传统源远流长,从未间断。契约观念至少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1)契约以自然法为法理基础;(2)契约是以订约双方基于理性而自愿达成的;(3)契约的履行或实现既要依靠内在自觉的道德意识,更要依靠外在他律的律法精神。在西方,“信”(信用、信任等)完全可以以这种契约观念作为自足的依据和根底,它并不非以“诚”作其本体论的终极前提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将“诚信”这一合一的概念放在与西方文化比照的视阈中来观察,它更是一个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范畴。其特色所在,就是要去追索作为“信”之根基和本体的“诚”的依据。在这里,“诚信”的道德意涵赫然显现。而“信用”、“信任”等概念则更多地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特色,即西方文化把“信用”、“信任”建基于契约观念之上,它不非必以具有浓厚道德色彩的“诚”为依据,而是充分体现了契约观念的深刻内涵和基本特征,并最终演变为法律原则。

        在当今中国,普遍存在的“诚信缺失”或“诚信危机”已然使社会深感不安,它严重地妨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国当前的诚信缺失,在文化上可以从上述中西文化对诚信的不同理解中得到解释:从中国文化来看,作为道德之根基的“诚”,日渐被市场经济的“信用”所替代乃至淡化,经济信用似乎可以代替一切,“诚”在强大的市场经济面前显得十分脆弱,以致不堪一击,于是“信”与本来决定它的“诚”出现了割裂。这样,在中国文化看来,“信”缺失了“诚”这一形而上的终极依据和伦理道德根基,从而沦落为一种纯粹实用的经济理性的工具,进而可能走向“信”自身的反面。从西方文化来看,西方的“信”并不非以“诚”为根基和依据,它是建基于契约观念之上的。但在中国,一方面历史上缺乏契约观念的传统,另一方面,现代契约观念还远远没有树立起来,因此,“信”同样缺失契约观念的依据和基础。这样,从中西文化上看,中国当前诚信缺失也许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正因如此,学者们纷纷要么从中国传统诚信观念中,要么从西方的契约观念中,去寻找重建当今中国诚信的良方,这自然不失为重要的思路和办法。但是,在笔者看来,制度建设对于诚信的重建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就当前中国诚信建设来看,制度甚至具有较其他因素更重要的作用。理由是:(1)在中国传统社会,“诚”在人们的文化观念中是牢不可破的,因而建基于诚之上且由诚所决定的“信”也同样是牢不可破的;但在加速转型的当今中国社会,由于市场等因素的冲击,诚与信都变得十分脆弱,它必须依靠制度才能得到加强。(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本身又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形式,根据契约论传统来看,契约关系是建立诚信的重要制度框架,但由于中国缺乏契约论传统,因此,建立包括契约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就是中国重建诚信的重要路径选择。从上述意义而言,在当今中国社会,制度对重建诚信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作者系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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