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其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已经被各国所认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事实与价值判断的法律整合,它所蕴涵的各种复杂要素使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十分困难和复杂。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局限性,促使各国理论与实务界不断提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新理论。在充分借鉴上述新理论的情况下,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体系不应是孤立地关注具体判断标准或方法,而应当在环境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分别和综合运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
自人类进入工业文明以来,传统民事侵权法在应对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上逐渐捉襟见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在环境侵权责任的认定,尤其在对因果关系认定上出现了巨大困难。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间的客观联系,是侵权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特定损害结果的关系。同样,环境侵权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与承担,必须是以客观、实在的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然而,环境侵权行为本身所具有的间接性、持续性、扩张性、滞后性、潜伏性和复合性等特点,使得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
针对这种局限,各国学者不断提出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试图解决这一难题,立法与司法实务也不断通过立法或判例尝试确立新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借助推定的手段,来解决环境侵权领域因果关系认定的难题。根据推定依据的不同,该理论又可分为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病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以经验法则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等。
(一)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是指在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中,通过盖然性的高低间接判断因果关系的大小、有无。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又分为优势证据理论和事实推定理论两种:(1)优势证据理论,指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并不通过比较严密的科学分析来进行推理,而是由双方进行举证,哪一方的证据比其他方更有优势就会得到支持。根据优势证据理论,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要能够使被告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超过50%,即可胜诉;反之,如果被告能够使法官或者陪审团确信其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的可能性小于50%,自己就不用进行赔偿。英、美及日本等国家的审判实践中相继采用过该理论。(2)事实推定理论。该理论认为,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的举证,无须以严密的科学方法,只要达到某种程度的盖然性即可。该理论不仅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而且还提出了一个以“盖然性”为标准的全新的判断规则,也正是由于这些优点,这一理论为一些国家所接受和采用。
(二)病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它是医学中的疫学理论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的特殊运用,是医学和法学相互渗透的结果。该理论是通过疫学(即流行病学或病因学)的方法来对环境侵害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认定的一种新型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即可:第一,该因素曾在发病前发生作用;第二,该因素作用提高(数量增加)则病患增多或病情加剧,反之该因素作用降低(数量减少)则病患减少或病情减弱,二者成正比例关系;第三,该污染物足以引发疾病,并且与生物学说并不矛盾。上述条件相互关联并以数量统计,作出合理程度的证明,不必经过严密的科学实验。但是疫学因果论只适用与因环境侵权所致的疾病范围,而无法适用于所有的环境侵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以经验法则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该理论强调在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经验对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判定的重要作用。它又分为间接反证理论和姑且推定理论。(1)间接反证理论,指的是在原告能够证明因果关系链条中的部分事实的情况下,先推定因果关系链条中其余事实也存在,从而得出因果关系成立的假设,然后再由环境侵权人举证来否定该假设,如果被告不能否定该假设,则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最早采用间接反证理论的是日本的新瀉水俣病案。该理论由于能够极大地缓解原告在环境公害案件中所面临的举证困难,受到了日本法学界的肯定和赞扬。(2)姑且推定理论。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经验,认为某事实甲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他项事实乙作为其原因,在这种以乙作为甲发生原因的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情况下,则可承认“姑且的推定”。如欲推翻上述推定,则必须由否定因果关系的当事人就其特别情况作出说明。姑且推定说大大缓解了原告的举证困难,德国的《环境责任法》中就采用了该规则。
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环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也高度重视,在诸多环境民事纠纷中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方法,但由于缺乏理论指导且法律规定粗陋,加之法官对法律条文、法律精神等理解的差异,使得一些类似性质案件的判决结果大不相同,亟须引起重视。我们认为,对于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立法宗旨应当贯彻向环境侵权受害者倾斜的价值取向。其次,由于环境侵权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原因千差万别,案情纷繁复杂,因而不同类型环境侵权应当适用不同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唯如此,方可推动我国环境侵权理论与实务的发展进步。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广东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