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江苏新沂市某驾校教练张某和学员陈某驾车行至上海路口急刹车,导致同车学员曹某颈椎等多处受伤。经公安局交巡警认定:当事人张某的违法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曹某无责任。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伤情较重,急需抢救费用,后来曹某诉至新沂法院,要求驾校赔偿医疗费用25万多元。新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被告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已赔偿原告医疗费82000余元,对余下费用双方没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因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向徐州市委及法院写信求助;领导作出指示,要求法院妥善解决原告的医疗费问题。
新沂法院接到指示后分析认为,由于原告曹某需要继续治疗,如果作出判决,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等到二审法院裁决还需较长时间,原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解决曹某的燃眉之急,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由被告驾校于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先给付原告曹某医疗费17万多元。裁定书送达后,被告并没在期限内履行。5月初,因原告曹某无钱支付医疗费,医院准备停止给其治疗。主审刘法官三次与驾校领导电话联系,说明原告特殊情况,释明法律,督促其履行法院裁定。但驾校领导以曹某住院治疗期间已赔偿医疗费82000余元,余下费用应等治疗结束后再赔偿为由,不愿与法官见面。经过多次联系,驾校领导终于同意见面。见面后,王局长和刘法官反复做工作,摆事实,讲道理,督促驾校自觉履行,并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驾校同意按法院裁定执行。法院和治疗医院也积极沟通,医院表示继续为原告治疗。经过法院的努力,驾校将171800元医疗费打入了法院的账户。原告曹某非常感激,一起先予执行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