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三大调解方式之一的人民调解,因其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方法灵活、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为广大群众所认同,其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群体事件和减少诉讼案件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对人民调解定位不准,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正常运转和作用发挥,因此,正确定位人民调解,恰当评估人民调解的作用,应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人民调解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人民调解过程与其说是法律的应用,不如说是一种综合知识的贯穿,所以司法调解对于人民调解来说有可借鉴之处,但并不能真正指导人民调解。郑州市管城区多年实行调解员联席会议制度,调解能手传经培训制度,实践证明比过去聘请法律专家、法官培训人民调解员,能够更快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不是司法调解,更不是法庭审判,不一定要追求签订调解协议和强制执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及强制执行力,但这不是人民调解追求的终极目的。人民调解追求的终极目的应该是及时化解、防止激化、事结案了、社会和谐。中国人十分注重“信”的作用,人民调解案件调解结束,案结了,事了了,矛盾消除了,社会稳定了,社会更加和谐了,人民调解的作用就起到了。因此,人民调解大部分案件不应该是追求调解协议签订,程序也不必过分严谨,调解方式应更加灵活,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追求社会效果应为第一要务。
人民调解被西方人誉为“东方经验”,这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我们要找准它的位置,恰当给予定位,并在工作中不断创新,使之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司法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