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诚实信用的简要表达。《说文》中解释诚信的含义,诚,信也;信,诚也。《礼记·中庸》说:“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认为“诚”是自然规律的本质属性,人们应该守诚以达到合乎天道的境界。古人把诚信看作是进行道德修养的方法和境界,荀子认为:“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唯仁之为守,唯义之为行”,他把诚信视为道德的准则,还从政治层面解释诚信,“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可见,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当下,加强诚信建设至关重要。
目前,依法治国进程正在推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已实现有法可依。但我们同时也观察到,完备法制下的违法行为与纠纷诉讼似乎陷入“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怪圈,并未显著减少。究其关键,在于法治进程中,我们忽略了必须与之伴生的诚信精神的培养。
诚信必须贯穿法治进程的始终。这是因为,首先,诚信是法治焕发威力之源。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诚信要求,一是制度本身是诚信的结晶,为良好之法;二是遵守法律须诚信服从,乃谓之普遍。究诚信与法治的关系,是内修诚信为圣,外用法治方可成王的关系。便如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的关系,可用“鸟之双翼,车之双轮”比拟,二者不可或缺。诚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缺乏诚信的法律制度构建起的物质大厦将因失去支撑而可能随时坍塌。所以,为法治注入诚信的活力在制度建设基本完成的阶段极具意义。
其次,诚信是法律制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法律确定诚信原则,奉之为帝王条款,民事主体间交往的黄金准则,是一切民事活动据以实施的出发点,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皆从诚信原则中引出。有了诚信准则的守候,因欺诈签订的合同会被宣布无效,因重大误解的交易会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解除效力待定的状态,市场主体会因遵守它而降低交易成本,市场经济会因之导入法制轨道。行政法律中诚信原则被各国确认为重要原则,从中引伸出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行政法中诚信原则是维护民众对公权力信任的堤坝,诚信执法,行政管理人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就会减少不法生产者滥造、伪造产品的机会。诚信行政,行政相对人才会履行义务支持执法,才会塑造出高效、廉洁、自律的行政执法队伍。
第三,诚信是法治建设发展的方向之一。明清之际的王夫之提出“诚与道,异名而同实”,他所说的“诚”表示客观世界具有的客观规律,这一客观规律体现在法治建设中实为必然。诚信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基石之一,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规则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仅仅依靠法律外在的强制力无法实现。因为法治的最终目标不是缘法而治,而是“去”法而治,让法治的原则、精神、理念深入每个人的内心,内化为个体生命的一部分,因内在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外部的人与人、人与自然间的和谐。当诚信植根于人的内心,也就守住了法治的精神基石,就能塑造出充满法之理性的人,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途径。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治,以诚信为建设的始点,必然达致法治下和谐的终点。所以,重视诚信建设则法治的伟业可事半功倍。
诚信在法治的进程中需要经历自发、他律再到自觉的建设过程,从形式上看,会经历由道德层面向法律层面演变的发展过程。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一向不缺乏诚信的土壤,仁义礼智信是传统文化中倡导的五常之道,其中,信就是处世端正,诚心正意不欺诈。诚信在法治的进程中,第一阶段为自发的建设过程。一般萌发于物质充裕的情况下,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也有萌发于伦理道德影响下固守的一种修养,所谓颜回箪食瓢饮不改其乐的志于道的儒士精神。诚信对于个人而言,过去与法律无关,是与个人修养相连的道德修为,一般处于自发生长的状态。第二阶段为“他律”的诚信建设阶段。改革开放以来,受物质主义利己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个人利益至上破坏诚信的倾向,一些疏于诚信的经营行为,悖于诚信的侵权事件,折射出政务、商务、公共服务和社会生活领域中诚信的缺失,甚至出现见义勇为者反被指为侵权人,导致人道主义的救助被冷漠代替。所以政府倡导重塑诚信,通过法律保护诚信建设已刻不容缓,对突破道德底线的现象必须施以强力矫正。法律是一种行为模式的调控机制,具有教育、评价、指导等功能,一方面要加强对诚信行为的激励保护措施,另一方面要加重对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法律守住道德的底线。第三阶段为自觉的建设过程。当社会进步真正迎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头并进之时,诚信融入民众的自觉意识之际,道德的归还道德,法律的统御法律,我们便可期待诚于内、行于外的和谐社会,法治便真正是人的诚信下的自治,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会更加自发、自觉。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