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从解决老龄问题、实现刑罚的目的考量,确立了对老年犯罪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该修正案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在老龄化背景下对老年犯罪的处罚原则。
何以从宽?宽宥老年犯罪的多维基础
1. 对老年犯罪从宽处罚,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人届老年,身心都发生了退行性变化,对老年人而言,因其年事已高,耳目不聪,感觉不灵,身体日衰,其刑事责任能力——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有所下降,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生理基础。因此,对老年人的处罚原则与对成年人的处罚原则便不能没有区别,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符合实质正义的基本精神。
2. 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符合我国民众的文化心理与道德观念。我国是一个崇尚伦理关系的国度,尊老敬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已内化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伦理思想,成为自觉不自觉地指导、评判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立法不能割断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不能忽视民众的道德情感和相沿已久的生活习惯。宽宥犯罪的老年人符合一般民众的道德诉求和基本感情,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可以说是对传统的回归,也是对我国敬老、爱老这一“本土资源”的发掘和利用。
3. 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谦抑性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老年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财产犯罪和性犯罪,很多老年犯罪是因贫困、无人赡养、家庭不和、配偶辞世等原因引起的。因离退休收入减少或缺乏生活保障致生活窘迫,出于图利动机而实施的侵犯财产案件占很高比例。对于这类犯罪,若仅以刑罚的方法,断难达到有效预防和减少的效果。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体现,也可节约稀缺的司法资源。
4.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人道性。由于身心状况所决定,老年人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比较低。如果对其判处重刑予以长期关押,监狱的膳食、住宿、卫生、医疗条件可能会对老年罪犯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这是与刑罚的人道性相悖的。就刑罚目的来看,现代刑事思想已由报应刑理论倾向于目的刑,对犯罪的老年人判处重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行之间的对等性,从报应论的立场来看是“罪有应得”。然而,教育、改造、预防犯罪,已是当代刑罚观的主流。如果无视老年人身心的特殊性,不仅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还可能适得其反,使人们转而同情犯罪人。
5.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是一项立法惯例。宽仁慎刑、矜恤老幼是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项传统,我国对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体恤的法律规定是一贯的、相互传承的。另一方面,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并非我国所独有,现代各国也很关注对老年犯量刑和行刑的宽宥,老年犯罪从宽的原则已被许多国家刑事立法所规定,如《芬兰刑法典》第3章第3条、《越南刑法典》第46条第1款、《蒙古刑法典》第18条第2款、《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等都有相关规定。
如何从宽?宽宥老年犯罪有待解决的问题
1.关于宽宥对象的起始年龄。通常,“老年人”系指年满60岁的人,但在确定宽宥对象的起点年龄时,应将其与社会学意义上的“老年人”相区别,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我国的退休年龄;老年人犯罪的状况。总之,该年龄的确定,既要体现矜恤老人的人文关怀,又要预见从宽处罚可能引起的社会治安问题。鉴于目前中国人均寿命已达72岁,法定退休年龄60岁,加之老年人犯罪率比较低。故该年龄应高于退休年龄而略低于人均寿命。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确定为75岁,有学者认为有过高之嫌。不过,我国的人均寿命在将来必然会进一步提高,从长远来看,75岁有其合理之处。
2. 如何理解、把握“从宽”。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在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上规定得相当明确,即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并非对每一个犯罪的老年人都从宽处罚,究竟是否从宽处罚关键在于老年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若是故意,则法官自由裁量之,既可从宽,亦可不从宽;若是过失,则无裁量余地,必须从宽。其次,司法实践中应区别对待以下几种情形: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老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已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实施危害行为时仅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老年人犯罪出于义愤动机,或由于经济上贫困潦倒或无人赡养的原因而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应当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犯罪,应尽可能对其作缓刑宣告;在刑罚执行方面,对于服刑的老年罪犯,应放宽减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的条件。
3. 犯罪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既是刑法走向理性、人道、文明的表现,也是对国际社会的回应。首先,死刑对老年人是一种不必要之刑。人届老年,有一部分老年人可能会因年事已高和体衰多病而丧失再次实施犯罪的能力,无需对其判处死刑即可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对其判处死刑意义不大。其次,对老年人判处死刑过于残忍、不人道。老年人通常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对其判处死刑,会给其亲朋故友留下感情阴影与创伤。再次,不得对犯罪的老年人判处死刑已被国际文件所确认。1998年联合国犯罪预防与控制委员会决定向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委员会建议,劝告联合国成员国确定“超过年龄便不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上限年龄”。
结 语
对老年人生活的关怀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关心群体福利的标志之一。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适度严厉的刑罚当然不可或缺,但根本的出路在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医疗保障制度,让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减少和预防老年犯罪,这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