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原油田居住的魏某与李某2005年12月结婚后,育有一子,一直随李某父母共同生活。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后,男方李某将魏某送回娘家,并阻止她探望孩子。2010年6月,魏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由于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同意庭后再行协商。
2010年8月,魏某寻机将孩子抱走,并拒绝让被告及其家人探望孩子。被告及其父母因见不到孩子,多次到法院反映情况。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李某则当庭就其行为表示道歉,希望原告能够给一次改过机会,但坚决不同意离婚。之后,法院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但魏某仍拒绝被告及其家人探望孩子。鉴于此,法院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希望原被告能够真正为了孩子的利益考虑,而不是将孩子作为制约对方的工具。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2011年6月,魏某以夫妻感情无法调和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其进行抚养。基于案件情况特殊,法院通知原被告来社会法庭进行协商。今年9月,社会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社会法官就婚姻家庭的维系、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再三规劝,希望双方能真正为了孩子的利益,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对在诉讼期间双方采取的不理智行为进行了批评。原被告均表示接受批评,回去与家人协商后,再签订协议。
此后,社会法官从双方的行为表现发现,被告非常珍惜与原告的感情,而原告对被告亦存在依赖,双方有和好可能。因此,社会法官鼓励被告能好好把握机会。10月31日,两人携手走入法院,以原告撤回离婚诉讼结案。一起因子女抚养权纠缠近三年,报案无数次,波及双方家人参与的婚姻纠纷,终于由社会法庭成就他们再续前缘。
这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所辖社区内的“社会法庭”,是为了方便为中原油田的单位职工和家属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开设的。目前,已为百姓调解了10多起纠纷,这一新事物时间虽然不长,但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