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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18日 星期日

    消防产品须“强制认证”

    《 光明日报 》( 2011年09月18日   02 版)

        本报北京9月17日电 记者胡其峰日前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获悉,截至目前,我国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增加至8类43种,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已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

        2002年5月,我国首次将火灾报警设备等3类消防产品列入第一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9年5月,新修订的《消防法》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今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布了新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增加了泡沫灭火设备等4类14种产品,同时又在原有的3类中增加了17种产品。至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增加至8类43种。

        今天还公布了新一批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单,其中,指定认证机构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实验室分别为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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