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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04日 星期日

    热点思考

    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如何改善

    王 逆 《 光明日报 》( 2011年09月04日   07 版)
    唐春成/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从经济方面看,其主要内容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基本均衡的利益格局,这种格局最主要体现在经济利益分配方面,也就是市场中的利益均衡机制,而市场中的利益均衡又主要体现在劳资关系上。从这个角度看,应将调整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剖析

        民营企业的老板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拥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最终决策权,而且还掌握着已购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劳动者在企业中只是作为生产要素的载体而存在,他们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劳资双方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的冲突经常发生,往往导致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权益、劳动保护权益以及社会保险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

        存在以上问题,大致有如下原因:

        第一,初次分配中公平和效率难以兼顾。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发展及调整始终面临一个难题:是促进发展还是保持稳定?是促进效率还是维护公平?没有效率,公平就没有意义,效率提高才能使社会总福利得以增加,使贫困阶层的生活福利得到改善,这也是以往我国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依据。在这种政策导向下,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贫富分化也随之产生。当效率被优先考虑时,公平只能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被考虑,有时会得不到重视,比如我国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大大降低了商品成本,增强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提供廉价劳动力的农民工们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报。

        第二,部分地方政府调整劳资关系的激励不足。调整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会增加企业雇用劳动力的成本,导致一部分企业为了维持较低的生产成本减少对劳动力的雇用,从而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率的提升。同时,调整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会扩大劳动者的权益,这意味着会牺牲经营者的一部分利润,不利于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从而影响到当届政府的政绩。因此,即使调整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及社会总收益的提高,部分地方政府也会缺乏调整的积极性。

        第三,买方约束型的劳动力市场。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供求不平衡的买方市场,劳动力的供给超过需求,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我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不高,由于这类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者缺乏“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劳资关系主体的不平等。

        调整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原则

        首先,要秉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理想和执政的价值取向,调整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首先秉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是公平正义。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及分配方式的变动,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紧张直接影响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调整劳资关系时,各级政府应摆正公平和效率的位置,不能为实现效率牺牲公平,而应时刻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不遗余力地保护好、发展好雇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

        二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取向。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营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决定了劳资关系不能被消灭,只能进行适当调整,并在调整过程中维护资本所有者合法合理的利益需求,以保证其生产的积极性,发挥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共同富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为防止两极分化的加剧,要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扩大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在劳资力量平衡的基础上,促进劳资合作。

        三是以人为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导。在调整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时,必须将为广大劳动者谋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督促企业主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系数和舒适程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学习和娱乐时间,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使劳动者得到持续全面的发展。

        同时,应遵循平等协商、劳资两利的基本原则。劳资合作首先要求劳资双方能够进行平等协商。只有建立平等对话机制,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才能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满足企业的利益要求,实现劳资两利,化解劳资纠纷。所谓“劳资两利”,是指在处理劳资关系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应得权益,又要承认资方在经营过程中依据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的正当性。因此,在处理民营企业劳资矛盾和冲突时,相关部门必须想方设法为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创建平台,并按照“劳资两利”的原则促使其通过协商谈判,实现各自合理、合法的权益,从而为构建利益协调型劳资关系创造可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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