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为了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社会福利和人的持续发展等社会权利,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能够有序地参与政府的决策,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做,其中一件大事,就是立法。这不仅是人民民主和人权实现的内在要求,而且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特殊微妙性所要求的。我们在谈论民生问题时,有一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有意无意地把“民生”的“民”理解为“穷人”即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众,而不是“人民”即全体人民群众,包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富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创业者。通过民主来解决民生问题时,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各个方面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有的专家在研究国外的社会保障经验时,已经注意到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综合考虑影响社会政策的各种因素,为此就需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能够在各个社会集团的愿望之间维持一种微妙平衡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比如英国在1948年宣布已经构建起一个福利国家时,他们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是:全民保障,保障范围几乎无所不包;政府统一管理,全国最高领导机构是卫生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各种保障待遇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社会保障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我们中国的情况要比当年英国的情况复杂得多,在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时,更要重视法制建设。
我国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社会保障法律,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现在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一些更具有综合性、全面性的立法行动。
为此,我建议在对各个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立法之前,先研究并制定两部大法: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参与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社会保障法》。前一部法,重点把中共中央已经郑重提出的“四权”即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用法律形式规范化地确定下来。后一部法,重点明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用以规范各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准则,并解决各个部门出台的社会保障政策相互重叠、相互抵触等问题。这两部法,前一部法可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主体、动力及其实现途径问题,后一部法则可以解决社会保障的体系和建立这个体系的基本要求问题。
总之,研究和制定这两部大法,既有利于我国十几亿人民的民生,又有利于我国十几亿人民的民主和人权事业的发展,是推进我国民生、民主、人权和法治的大问题。
(作者系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原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