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与公信力建设
慈善组织是主要依靠募集社会资金从事救济活动的社会组织,因此,能否获得公众的信任,进而获得足够多的资金支持就直接关系到慈善组织的兴衰。而要取得公众的信任就必须拿出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即采取有效的征信方式,故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就是慈善组织通过公布确切的财务收支证据从而获得社会信任的方式。明清以来,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编印《征信录》、登报鸣谢和聘请会计师查账。本文拟对这三种征信方式进行简要的论述,并探讨近代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与公信力建设之间的关系。
编印《征信录》
《征信录》中的“征信”二字,是源自《中庸》的“虽善无征,无征不信”。“征”就是明确的证据,“无征不信”就是说没有证据别人就不会相信。因此,从名称上讲,《征信录》就是一种通过公开确切的证据让别人相信的文本。
民国时期上海市通志馆收集了大量的《征信录》,并编辑了一本《征信录目录》。在这本书的序言里,编者给《征信录》下的定义是:“《征信录》是一种公共机关的帐目。哪个机关向公众征募了经费,去开办公益事业,到了年终(或是年度结束,或是事业结束)的时候,它就应该把收支的总帐以及事业的成绩开列出来,分送捐款的各家,做一个交代,这就是《征信录》的来历。”(上海市通志馆编《上海市通志馆收藏图书目录》第一号《征信录目录》,1936年,第1页)日本学者夫马进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中认为,《征信录》就是善会善堂的“会计事业报告书”([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09页)综合以上两种意见,可以认为,慈善组织的《征信录》就是慈善组织为了获得社会信任而编制的公开发行的会计和事业报告书。这里面有四层含义:一是编制这种文本目的是通过确切的证据来获得社会的信任;二是公开发行,让捐款者、事业同仁、政府、社会各界,甚至神灵都能看得到,知晓其内容;三是会计报告,也就是收支总账及捐款收支明细;四是事业报告,即用募集来的资金所开展的救济活动。不管其具体名称如何叫,只要具备这四个要素的文本,均可称为《征信录》。
慈善组织编印《征信录》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确切的证据让公众知道它在某一时期募集了多少钱,干了多少善事,相信它募集的资金没有被贪污挪用,进而继续捐款支持它开展救济活动。从清代到民国慈善组织不断编印《征信录》的实践来看,《征信录》确实起到了征信的作用,是保证慈善事业的顺利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而《征信录》之所以能达到征信的目的,就在于《征信录》所呈现的内容具有透明、公开的特性。
《征信录》并没有固定的体例,内容也差别很大。综合起来看,近代慈善组织编印的《征信录》主要包含以下十方面内容:序言、图片或照片、章程及规则、职员名录、慈善业绩、收支账目、会计师审查报告、捐款人名单、文件汇编(禀、呈、批文、函电、会议纪录等)、统计图表等。当然,并不是每一份《征信录》都具备这些内容。大体说来,清代的《征信录》基本上以收支账目为主,有些全是账目清单与捐款人名单,民国的《征信录》内容更加丰富,除收支账目外,工作报告的内容明显增多,故有些直接叫《报告书》(或《报告》《报告册》)。就以上十个方面而言,最重要的、最能体现《征信录》特征的是收支账目,其次是捐款人名单,再次是慈善业绩。捐款人名单其实是收入的细化,而慈善业绩则是支出的表现,三者共同构成了《征信录》的核心内容。
《征信录》要达到征信的目的,除了内容透明外,还必须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让关心慈善组织的人都能看到,由他们来判定《征信录》是否真实可信。由于《征信录》是由慈善组织自己编印的内部资料,印刷量少者几十本,多者上百本,一般不会通过出版社公开出版,而是编好后自己分送。从清代以来的实践来看,《征信录》主要送给慈善组织内部同仁、捐款者、地方官府,除此之外,还要在神灵面前焚化,让神灵判定是否真实可信。如苏州育婴堂条规规定:“每月底,司月同司堂将是月进出婴孩经费,逐细开明,除存堂坐簿,移交下月接手经办外,另造清册三本,一本在神前焚化,以表心迹,一送县存案,一交司年查核。又录清单实贴堂中,并分送各司事家,使众共知。司年满期,将一年进出婴孩经费,汇总结算,刊刻《征信录》,遍送捐输各善士,仍将一本神前焚化,一本送县附卷备查。”(余治编《得一录》卷二,四川臬署重刊,1887年,第49页)从这段条规来看,苏州育婴堂每月的经费开支造册,分别送与神灵、县署和司年,并张贴堂中,分送各司事,年终刊印的《征信录》送给各捐款人、神灵和县署。
《征信录》送与同仁和捐款者,这是很自然的事,因为前者是组织的主管者或经营者,必须要了解组织的收支状况;后者是经费的提供者,更有权利知道自己捐助的款物是如何使用的,并据此决定以后是否继续捐款。慈善组织之所以向官府呈送《征信录》,是因为清代很多善堂是在官府的倡导下设立的,在经费上得到官府的资助,故官方需要了解其经营情况。如江苏巡抚在给上海育婴堂的批文中就要求:“每届年终,刊刻《征信录》,通送备查,毋迟。”(《上海育婴堂征信录》[1842年],第14页)就慈善组织而言,它们要获得官方立案并得到保护,也需要主动向官方呈送《征信录》。如新安屯溪公济局创设于光绪十五年(1889年),第二年即向官府呈禀:“谨将拾五年草创章程、征信录一册呈请鉴定立案,侯日后捐有积款,再易新章。”(李琳琦、梁仁志整理《徽商会馆公所征信录汇编》下册,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905—906页)官府随即批准立案,并晓谕全镇军民以及乐善人等一体知悉。
在神灵面前焚化《征信录》是慈善组织很慎重的一件事,如嘉善同善会育婴堂规则规定:“今议每年刻就《征信录》,司事及司账诸人,公同具禀。俟望日显灵侯县主坐堂时,并以《征信录》敬呈尊神台上,越刻焚化,环叩昭告。凡会堂中大小事务钱洋出入,如有情弊,伏祈鉴察,即行显罚。”其禀文称:“某等司事及司账诸人,倘于大小事宜钱洋出纳舞弊通情,胆敢侵蚀,此固天地所不容,神明所必诛。”(《嘉善同善会育婴堂同治三四年征信录》,第7页,第8页)除在神灵面前焚烧外,《征信录》往往还会在封面或封底印上诸如“经手侵蚀,火焚雷殛”“如有私心,神明监察”一类的字眼,以赌咒的方式表示经手者的清白和《征信录》的真实可信。
由上叙述可知,《征信录》的阅读对象主要有四类:一是组织同仁,二是捐款者,三是官府,四是神灵。也就是说,《征信录》是否真实要经过这四关的检验。组织同仁是最了解组织内部收支情况的人,即便他本人不直接经手钱物,但也能从其他同仁那里知道收支的基本情况,因此,他们是最知道《征信录》是否真实的人。捐款者是《征信录》的验证人,他们拿到《征信录》后肯定会看自己的名单是否在册,所捐款物是否吻合,如有不符,即证明《征信录》有假。地方官府接收《征信录》,多是例行公事,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但若有官拨经费,他们应该最清楚,《征信录》若是迟迟不编印呈送,他们也会催促训斥。在神灵面前焚化《征信录》,这在今天看似迷信荒唐的举动,在当时却极为慎重,这是因为,从事慈善事业的人一般都相信因果报应,如侵蚀捐款,不祸及自身,便殃及子孙。内心对神灵的畏惧与善有善报的期望,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的私欲,激发人的良知,为慈善事业增加一道安全屏障。
登报鸣谢
慈善组织通过编印《征信录》以取得公众信任,是清代以来的传统,至民国时期一直都在沿用。但《征信录》毕竟是年终或事后编印的,公众无法及时知晓慈善组织的收支情况,另外,《征信录》的印数有限,只有少数人能看到。因此,慈善组织要想及时公布收支信息并让更多人知晓,就需要采用新的征信方式。近代以来,随着报刊的出现,慈善组织开始利用报刊公布收支信息,登报鸣谢逐渐成为最普遍的征信方式之一。
近代慈善组织大规模的利用报刊登载收支信息是从丁戊奇荒时期开始的。1876年至1879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直隶发生特大旱灾,以1877年、1878年最为严重,因为这两年是农历丁丑、戊寅年,故称“丁戊奇荒”。灾情发生后,由于清政府救灾不力,导致灾民大量死亡。上海、苏州、浙江等地的士绅得知灾情后,依托上海、苏州等地的善堂,发起了大规模的义赈活动,一方面在江南筹款,一方面派人赴灾区散放。江南士绅在开展义赈活动的过程中,就利用上海的《申报》大量刊载捐款启示和收支清单。如1878年4月份《申报》刊登捐款信息有:《豫捐收款》(4月3日、15日)、《轮船招商局经募赈济收解数目》(4月22日)、《照录苏垣桃花坞谢绥之收三月上旬河南铁泪图捐数》(4月22日)、《纪三月中旬果育堂同人经收豫赈捐数》(4月25日)、《苏垣桃花坞三月中旬募收捐数》(4月27日)等。5月以后,《申报》刊登的捐款清单越来越多,最多时几乎达到每日都有,甚至一日数篇。
《申报》刊登的这些捐款清单几乎都是各经收赈款的机构送交报馆要求登载的。有些捐款者或劝募者在捐款的同时,也要求在报上刊登。如怡怡堂向果育堂董寄去规银一千二百两,分赈山西、河南各六百两,并附一份启文。启文称:“敝等因隐其姓氏,并隐其里居,多方筹措,逢便递交,敢求迅即汇寄贵堂之在晋豫两省办赈友处,聊资小补。然须各登《申报》,俾出此款者方知实送贵堂,而见此报者或喜踵行是法,其亦共矢此怵惕恻隐之心。”(《捐户劝捐》,《申报》1878年5月4日)由此可见,劝募者要求登报有两个目的:一是让捐款者知道自己所捐赈款确实送往善堂,未被劝募者私吞;二是捐款者要以自己的善举来激励更多人捐款。
民国时期,慈善组织利用报刊征信就更为普遍,像《申报》这样的大报几乎每天都刊登捐款信息。以1933年10月为例,这月《申报》刊登的捐款信息有:《上海筹赈黄河水灾游艺会干事部账略收支公告》(10月1日)、《上海各慈善团体筹募黄河水灾急振联合会经收振款振品鸣谢通告第一号》(10月1日)、《仁济善堂报告国历九月份捐款并鸣谢诸大善士》(10月1日)、《华洋义赈会敬谢各大善士捐助各灾振款》(10月2日)、《辽吉黑热义勇军后援会捐款收支总报告》(10月2日)、《上海中国济生会经收九月份各项振捐款并布匹旧衣痧药药水报告》(10月3日)、《上海各慈善团体赈济东北难民联合会经收振款鸣谢通告第五十号》(10月12日)、《上海各慈善团体筹募黄河水灾急振联合会鸣谢》(10月15日)、《上海各慈善团体筹募黄河水灾急振联合会经收振款振品鸣谢通告第二号》(10月16日)、《集义善会虹口时疫医院自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收到捐款志谢》(10月17日)、《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捐建淞沪纪念村委员会收支报告》(10月18日)、《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收到捐款鸣谢通告第一号》(10月18日)、《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收到捐款鸣谢通告第二号》(10月19日)等等。从以上登载的捐款信息来看,既有临时性的慈善组织发布的,也有常设性的慈善组织发布的;既有捐款鸣谢,也有收支报告,有些慈善组织还编号连续刊登捐款信息。除报纸外,一些慈善组织还利用自己所办刊物刊登捐款收支信息,如中国红十字会的《中国红十字会月刊》、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的《救灾会刊》、中国麻疯救济会的《麻疯季刊》等经常刊登本会的捐款收支信息。由此可见,报刊已成为慈善组织发布捐款信息的重要平台,登报鸣谢已成为慈善组织征信的重要方式。
会计师审查
慈善组织编印《征信录》和通过报刊登载捐款收支清单,都是为了使财务信息公开,取得公众的信任。《征信录》在经过组织同仁、捐款者、官方和神灵这四关的检验之后,真实性应该说有了基本的保证;利用报刊登载捐款信息,公开性更强,更便于接受公众的监督。但这两种征信方式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征信录》毕竟是慈善组织自己编辑的,登报的信息也是慈善组织自己提供的,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和审查,其真实性仍有怀疑的余地。民国时期,随着慈善组织规模的扩大,经收的款项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特别是临时性慈善组织,旋起旋撤,在极短的时间内募集到巨额资金,从事大规模的救济。它们当时在报刊上公布的捐款信息,事后编印《征信录》是否真实,就是慈善组织内部的人员也说不清楚,捐款者、官方更没有能力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征信录》又如何能保证真实可信呢?这就需要有第三方的介入,于是会计师审查就成了慈善组织最有力的征信方式。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是从西方和日本传入的。1918年9月,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标志着会计师职业得到国家的认可。1929年3月,国民政府农商部颁布《会计师章程》,1930年1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会计师条例》。根据《会计师条例》,会计师的职责是:受公务机关之命令或当事人之委托,办理关于会计之组织、管理、稽核、调查、整理、清算、证明及鉴定各项事务。(《会计师条例》,《立法专刊》1930年第3期)会计师与企业公司内部的会计有本质的不同,他不只是为某一企业和公司服务,而是以查账为职业,以维护社会信用为目的的公共查账员或国家会计。会计师的执业范围虽然以工商业为主,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初已开始介入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1933年,上海著名会计师潘序伦总结道:“至于年来各项公益或公共团体,为欲征信社会起见,亦多聘任会计师担任查账事务。其地位与国际信用有关者,如中华教育文化基金,如中英庚款董事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亦均聘任记者(潘序伦)担任常年查账职务。其他如筹赈机关、募捐救国机关,范围较大而关系较重者,几无不聘有会计师为之检查账目,盖非此不足以昭信于社会也。”(潘序伦:《中国之会计师职业》,《立信会计季刊》1933年第2卷第1、2合期)
民国慈善组织聘请会计师查账始于何时,目前难以断定,但至少在30年代的上海已很普遍。如1932年上海“一·二八事变”发生后,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为救济难民,发起救国捐运动,“此项救国捐之会计事务,完全委托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义务代办,由徐会计师事务所常川派人驻会办理。除处理日常会计事务外,并逐日编具报告表,于本会开会时提出报告。每隔若干日,且抄具捐户姓名、捐款数目,于汇核后登报公告,以资征信”。事务结束后,“徐永祚会计师因其事务所代办会计之故,请由会另推会计师审查救国捐账目。业经推定潘序伦会计师义务审查完竣,出具报告”(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编《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报告书》,1932年,第3页,第6页)。上海市民地方维持会为办理救国捐,聘任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日常会计事务,事后又聘请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出具《救国捐查账证明书》。由这两大会计师事务所经手和查核的账目,足以证明救国捐账目真实可信。
20世纪30年代以后,凡是聘请过会计师查账的慈善组织,在其编印的《征信录》时,都会把《查账证明书》收录在内,表明本账目是经过会计师审查过的,值得充分信任。如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为救济东北难民发起月捐运动,对一切捐款均严格处理,“捐款用途既悉根据宣言办法,而钩稽账目,虽丝毫之微,必详必明,务求正确,复延最负物望之两会计师义务审核,凡此皆期无愧于捐款诸君者也”(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编《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月捐运动收支报告书》,1933年,序言)。在事后编印的《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月捐运动收支报告书》中收录有会计师出具的《捐款查账证明书》《捐款查账说明书》《办公费查账报告书》《办公费查账说明书》。其中《审查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账目证明书》(即《捐款查账证明书》)原文如下:“兹已审查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自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六开办时起至二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结束时止之收支账目,所有月捐收据存根、汇交北平东北难民救济协会救济费单据、医药费单据、广告费单据、印刷费单据、划还捐款单据等凭证,均根据月捐运动收支报告书所列各款查对相符。除为编制收支总结表、各机关代收月捐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及说明书附列于后外,本会计师等认为下揭各表足以表示该会在上开日期内之真实收付情形。此证。会计师:徐永祚(印)、潘序伦(印)。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上海东北难民救济会月捐运动收支报告书》,1933年)这是当时上海最有名的两位会计师出具的查账证明书,其账目的真实性无庸怀疑。
会计师查账之所以值得信任,其原因有三:其一,会计师以查账为职业,以维持社会信任为己任,具有专门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其本身就是信用的保障。正如潘序伦所言:“会计师之为职业,实为工商企业保障信用而设,苟有不道德行为,而自丧其信用,则此项职业,即失其根本存在之理由。”(潘序伦:《中国之会计师职业》,《立信会计季刊》1933年第2卷第1、2合期)其二,会计师参与慈善组织的财务审查,大多是出于义务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的职业声誉,并不期望从慈善组织中获得利益,他们与慈善组织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不会与慈善组织合谋作假账来欺骗社会。其三,会计师相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是独立的第三方,他们与慈善组织并无利害瓜葛,没有为慈善组织作假账的目的和动机,由他们出具的《查账证明书》足以信任。
从“神鉴”到“人查”
清代以来,慈善组织采取编印征信录、登报鸣谢、聘请会计师查账这三种征信方式来取信于民,获得社会的信任。就出现的时间而言,这三种征信方式有先有后,《征信录》出现于清代前期,登报鸣谢晚清才有,聘请会计师查账流行于20世纪30年代,三者之间是一种不断递进的关系。另一方面,三者又并行不悖,彼此配合,相互印证。近代以来,慈善组织在登报公布捐款信息之后,还会编印《征信录》。如丁戊奇荒期间,江南士绅在办赈过程中随时将捐款收支登报公开,事后又编印《上海经募直豫秦晋赈捐征信录》和《齐豫晋直赈捐征信录》,其中后者共十二卷,将这次义赈的募捐及施赈情况极为详细地呈现出来。到了20世纪30年代,有些慈善组织在办赈期间,先将捐款信息登报公布,事后再请会计师审查,最后再编印《征信录》,并且将会计师的查账证明书附在《征信录》内,以增强公信力。如1933年成立的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在其章程中就规定:“本会收发振款振品,另订详密程序,凡服务人员均须遵守,其收发状况随时登报公告,并于结束时,经会计师之审核编印《征信录》。”(《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1934年,第3页)该会共在《申报》上登载过28次捐款鸣谢,第一次是1933年10月18日,最后一次是1934年6月7日,事后聘请会计师陈栾清查账,出具《会计师查核账目证明书》,编印《江苏川南崇宝启水灾救济会报告书》,将三种征信方式融为一体,共同构建公信力。
就征信效果而言,《征信录》和登报鸣谢只能达到财务公开、透明的目的,会计师查账才能为真实性提供最后的保障。清代慈善组织之所以将《征信录》在神前焚化,取信于神,就是因为在取信于民和官之后,仍无法绝对保证真实,故寄希望于神,让神来鉴察,并施以赏罚。这实在是无可奈何的选择,看似慎重,其实并不可靠。若经手账目者相信因果报应,这种“神鉴”之法也许有效,反之,则无效。登报公布捐款信息,虽然阅读者更多,便于社会监督,但一般读者并不具备会计知识,也没有精力去审核账目,无法判断公开的捐款信息是否真实。因此,以上两种征信方式,虽做到了公开、透明,但无法保证真实,而会计师的介入,则从根本上解决了真实性的问题,完成了慈善组织征信方式由“神鉴”到“人查”的演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总之,在近代的技术条件下,一个慈善组织如果能做到在开始募捐时,就将捐款信息随时在报刊上公布,在事后再聘请会计师查账,编印附有《会计师查账证明书》的《征信录》,我们就能相信它的财务信息是公开、透明、真实的,这个慈善组织也就是一个具有公信力、值得社会信任的慈善组织。近代慈善组织的征信方式不仅是保障近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对当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