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贷款”可能为他人债务兜底
《文摘报》(2026年08月19日 03版)
王某购房时需大量资金,因超龄无法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房贷,于是向好友张某提出“帮忙代为贷款”的请求,口头承诺半年内结清本息,并额外支付利息作为“帮忙”的补偿。随后,张某先后向五家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累计获批89.8万元。贷款发放后,张某按约定将全部款项交予王某。
然而,王某仅偿还了部分贷款后便开始逾期。银行多次向张某催收。为避免自身征信受损,张某只得自行筹资还清贷款,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自己代偿的全部款项,同时支付双方约定的额外利息。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张某代为偿还的75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张某申请贷款时虚构自用用途,自身并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的真实需求。在贷款发放后,张某直接将资金全额交付王某,且双方在贷款申请前已达成转贷合意,张某的行为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张某套取贷款后转贷给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信贷管理规定及民间借贷司法裁判规则,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王某应返还其未向金融机构偿还的占用资金,张某已支出的合理损失也应由王某返还。因案涉民间借贷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张某主张的转贷额外利息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日报》8.5 张静 冯逸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