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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6年02月11日 星期三

    私装发动机引发车辆自燃,保险不赔

    《 文摘报 》( 2026年02月11日   03 版)

        刘某是一名从事运输工作的货车司机,冬季为了省油钱,他花钱请人在驾驶室后面加装了一台小型发动机用来发电取暖。2025年冬天的一个清晨,驾驶室后方突然冒起了浓烟,幸好刘某发现及时,人没受伤,可火势很快将车辆吞噬,短时间内就化为了漆黑的残骸。

        消防救援大队对事故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区域在车辆一侧的导向轮中间区域,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经刘某自行委托评估,鉴定结论认定车辆损失数额为202750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不得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申请对起火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公司作出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车辆的起火原因为车辆蓄电池与驾驶室导向轮和底盘导向轮中间的发电机连接处(发电机端)电气线路故障引起。车辆实际损失为13300元,车辆残值为165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第十条的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起火发动机系刘某私自加装,加装的发电机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且未通知保险人,并因该加装的发电机线路发生故障导致了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1.27 邹旭 康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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