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告
廖蔚巍:
本院受理汉川市章浩五金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廖蔚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汉川市章浩五金店支付货款24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分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告
欧阳文杰:
本院受理张博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755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欧阳文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张博借款6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分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佳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阳市颍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干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蒋应华与你单位之间劳动人事争议案(皖阜(颍泉)劳人仲案(2025)289号)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途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公告期间请你到本委领取,逾期未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委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行政服务中心10楼人社局仲裁庭,联系电话0558-2102708。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公告
盐源县泸沽湖龙腾汽修厂:
你与申请人攀枝花市宇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攀仲案字第184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仲裁文书。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30116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资金占用利息963元人民币(自2025年8月至2025年11月共计3个月,年利率15%);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庭及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如逾期未选定仲裁员,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栋良(首席)、欧阳梅、王一茹为仲裁员并组成仲裁庭。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1日上午9:30在本会仲裁庭(B621)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攀枝花市花城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
联系电话:0812-3103187、3101651
十堰仲裁委员会公告
代明娥、周明春、周伟、冀晓唯:
本委受理申请人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号:2025十仲立字第4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0日和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3天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十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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