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表示,《办法》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系统制度设计。
“问谁的责”,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问责。
“谁来问责”,《办法》明确,各级政府督导委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问什么责”,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办法》明确,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怎么问责”,分两种情况:一是针对被督导单位,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二是针对责任人,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还可采取依法罚没违法所得、从业禁止、纳入诚信记录等问责方式。
(新华网 9.1 胡浩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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