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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3月11日 星期四

    推广“共享员工”需法律配套

    《 文摘报 》( 2021年03月11日   02 版)

        每年春节之后,大量工厂在为“招人”犯愁。疫情之下,“世界工厂”广东东莞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应运而生的“共享员工”模式,巧妙地缓解了这一临时性、季节性难题。所谓“共享员工”,就是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员工与原用人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

        在珠三角,“共享员工”早已存在,只是囿于法律层面的不配套,没有大规模推广。2019年7月,广东度才子集团有限公司就推出自主研发的“度才子错峰用工平台”系统,32家大型制造企业自发成为股东,联合进行试运营。就错峰用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法律、税务层面等共性问题,32个股东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达成共识。具体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度才子董事长王跃红找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局长吴钰全。“这是新业态,可以先行先试。”吴钰全的话让王跃红吃了一颗“定心丸”。之后,在人社部门的牵头下,“共享员工”涉及法律问题初步形成如下社会共识。

        劳动者与借调企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从“共享用工”三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看,在借调期间,出借企业与借调企业之间是劳动力借调民事合同关系,出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维持劳动关系不变,而借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故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在员工借调期间,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

        “共享用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新华每日电讯》3.5 刘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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