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规定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外来物种入侵主要是由于人类的不当行为引起的。其中,‘放生’行为是导致我国恶性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之一。”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教授表示。
“放生”原是一种善行。在古代,因自然环境尚保存良好,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也较为原始,放生后动物生存的机会更大。而今天,如果不考虑时间、地点、环境容量等要素而盲目放生,不仅会破坏原有的生态平衡,还会危及人类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此前就有媒体曝光,有人把南方养殖和捕捉的蛇,放到东北的山上,结果是冻得半死的蛇爬到白天晒到太阳的高速路上取暖。有人把人工养殖的皮毛动物放生到山上,全然不知这些人工养殖的动物没有野外谋生和取食的本领,其被放生后可能被捕杀或饿死,“放生”变成“杀生”。
在渔业资源领域,如果将原本不属于某海域或流域的物种在某水域放生,就会加速某水域自有物种及资源数量的锐减甚至灭绝。而把一些龟、蛇、蛙以及蜥蜴等放入市区、农村或郊区的河、湖、池塘、水库里,可能造成对老百姓饮用水来源的污染。
还有甚者,从养殖场或市场上购买的野生动物通常身上携带各种病菌,有些动物甚至已经病得奄奄一息,为了放生而把这些动物囤积的过程,是动物疾病交叉感染的大好时机,也是动物疫病大爆发的机会。将这些动物投放进江河湖泊和水库,是公共卫生的严重隐患。
(《法治周末》3.4 万文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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