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价彩礼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民间甚至出现了诸如“脱贫不易,小康更难;喜结良缘,毁于一旦”的顺口溜,反映了农村天价彩礼已成为一些贫困地区脱贫奔小康路上的“拦路虎”。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表示,天价彩礼成为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反思和公众讨论,使得塑造和建构更加文明独立的婚姻价值观成为可能。
北京东卫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高蕾说,彩礼如果是作为结婚时的美好祝愿,“就像我们在过年时收的压岁钱,过生日时收的礼物一样,并且金额适当的话,其实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应当关注的是,那些涉嫌买卖婚姻或者物化女性的天价彩礼,当婚姻被标上价格之后,婚姻的本质也就发生了变化”。
彩礼如果超出合理限度,不仅令给付方为难甚至背上债务负担,也会给结亲双方的感情以及姻亲交往带来阴影和隐患,反而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美满。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法律立场一直都很明确,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核心在于是否在对方没有能力或意愿给付的情形下索取财物,并且以此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对于彩礼的价格也无法从法律上进行限制和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彩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争议解决部分,即当双方给付彩礼的条件未能实现的时候,给付方能够要求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况下,支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生活困难的。其中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规定其实可以视作对天价彩礼追随者的一个警示——要了天价彩礼,可能婚姻反而会产生裂痕,而婚姻关系一旦破裂,还面临返还彩礼的问题。”邓丽说。
(《法治日报》2.26 赵丽 孙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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