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制度的经学底蕴
两汉以来,随着经学地位确立和深入人心,儒经所述几乎成为天经地义,不少经学命题也从原来的讨论争辩、各自阐解和阶段性结论,逐渐成为理所当然,沉入政治与社会深层,也转化为各项制度的底蕴。
如税率什一,为儒家所说王道仁政之要。孟子结合井田,讲此最多,并认为夏商周征赋之名不一,“其实皆什一也”。这是承《论语·颜渊》有若之语而发挥之。《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曰:“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春秋繁露·王道》篇以为王政之要,其据即《公羊传》宣公十五年鲁国初税亩条所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盐铁论·未通》篇述贤良文学反驳桑弘羊,也引据了《公羊传》此说。至扬雄撰《大司农箴》,称二帝三王“什一而征,为民作常”,已述此为圣王传统,也就成了赋税政策必须遵循的准则,经常作为某种征收底线发挥作用。如曹魏文帝即位前下令,“除池御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东晋成帝时始度百姓之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这些征收比率的确定,显受经学什一说影响;历代单一税种的法定征收比率皆在什一以下,应是与此分不开的。
这种经学命题成为制度底蕴的事例,在中古以来各领域比比皆是。如各朝各代治平之时房产无税,既是因为古制视田宅合一,田赋之中包括了宅地;又与《周礼·地官·载师》“国宅无征”、《礼记·王制》“市廛而不税”之说直接相关。汉武帝因财政困难推行的算缗令,所算及于田宅;唐德宗也曾“税京师居人屋宅,据其间架差等”;皆不久即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经学以为圣王征地不征宅,住房唯“衰世征之”,其中蕴含着王政须保障居者有其屋的理念。又如秦汉至隋唐的授田、占田、均田制,学界早已指出其与《周礼》《礼记》《穀梁传》等多部儒经所述井田制的关联,体现了经学对土地所有制形态切关社会发展基础的认识,体现了“仁政必自经界始”和“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其余如宗庙、社稷至四夷来朝等各项制度,虽各有其形态、特点,大略也都有特定经学命题为其底蕴。
法制史自不例外。如死刑须经奏准,是到魏晋明确下来的,北朝至唐更有死刑覆奏之制。其背后除司法权进一步集中统一外,还有经学关于生命权的思考,有孔子仁者爱人,人命至贵之说在起作用。《孝经》载子曰:“天地之性,人为贵。”即包含了人命至重,唯天可断的理念。《汉书·路温舒传》引《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晚书《大禹谟》亦录此语,所强调的是人命至重,杀人须慎之又慎。郭店楚简《性自命出》被认为是思孟学派之作,通篇述“性自命出,命自天降”;清华简《心是谓中》则讲“断命在天”“死生在天”;皆可视为《论语·颜渊》“死生有命”说的延伸。而既然人命至重,唯天可夺,死刑当然也只能由天子批准,才能实施。这就是魏晋以来除非特别授权,死刑皆须奏准之制背后的逻辑。曹魏明帝说“狱者,天下之性命也”,故每有大狱,帝常亲临;南朝齐武帝斥责臣下:“人命至重,是谁下意杀之,都不启闻?”也正是历代的这类认识和实践,构成了元代以来“人命关天”说的直接来源。
经学成为统治哲学,经学命题成为制度底蕴,制度与经学也就不能不相互缠绕和影响,一起在因应时势中调整发展,这是以往经学史和制度史关注不够的大问题。即就什一税率而言,《汉书·食货志》说“税”指公田什一,及于工商衡虞之入,以供天子奉养,宗庙百神之祀;“赋”指车马甲兵士徒之役,以供赐予,充实府库。班固在此明确了经学什一说指的是征税而非征役的比率,但到唐人杨倞注《荀子·富国》篇“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礼节用之”曰:“法取,谓什一也。”已以什一为所有法定正税、役的比率,与《周礼·天官·司会》条贾疏曰“税法什一为常”及上引扬雄《大司农箴》义同。这种原来只指公田等部分税率,至唐泛化为所有法定正税役征取上限的什一之说,正是魏晋南北朝经学什一说适应赋役征收实际而调整的结果。而唐宋以来取自工商等业的收入在财政总入中比率愈高,什一税率在不少场合已难坚持,秦观论财用曰:“自什一之法坏,天下之财始失其平。”也仍以什一为底线和准则。同理,经学人命至重之说,后来又与佛教杀生之禁及“作百佛寺,不如活一人”之义交相影响,遂有唐初孙思邈《千金方序》述“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踰于此”;明代以来又流行“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这种业已进入千百万民众心灵深处的人命观,非但影响了明清死刑的逐级覆核、秋审朝审、覆奏勾决和秋冬执行等制,也为经学“仁者爱人”“人为贵”说注入了新的内涵。
经学与制度的双向互动,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每当时势变迁,制度调整之际,那些古圣王曾经为之,现在已被公认为王政要件的井田、分封、爵等、州分、明堂、庠序等经学和制度问题,经常都会因守旧、开新等立场、观点而重新凸显,围绕其制基础、规划等事展开讨论。如《尚书·康王之诰》述“建侯树屏”;《诗经》吟“怀德惟宁,宗子维城”;《左传》又言“封建亲戚,以藩屏周”;都传递了分封制的内在机理及其维护周朝的根本作用。而周朝的郁郁乎文,既令孔子衷心向往,亦为经学加意渲染;尤其是周室运祚近八百年,不仅令所有统治者艳羡,亦引人深思周武王众建诸侯和周公东征再行分封奠定的基础。故秦汉以来虽行郡县,但每到一些分久必合、继往开来的关头,如秦、汉、晋、唐列国荡平、群雄克定之际,分封之议均曾再现。即如唐初郡县制已牢不可破,高祖也仍“广封宗室,以威天下”;太宗登位后更“喟然讲封建事,欲与三代比隆”。即此可见,久被经学塑造和更新的分封制,早已超越了一般所说的西周规制或一家一姓之私,而是代表了三代煌煌之治的亲亲与尊尊精神。这就解释了汉以来所以屡行郡国并行和藩邦属国之制,以及魏晋曹冏、陆机、刘颂,唐初魏征、李百药、颜师古等为什么还要争论分封问题的原因。同时这也表明,在郡县制主导的时代实行包括分封在内的多种制度,正弘扬了古圣王代相传承的执两用中传统。故苏东坡虽称柳宗元《封建论》出而“诸子之论废”,却根本无从取消讨论,直至顾炎武主张“寓封建之义于郡县之中”,也还是体现了儒生士子对分封义旨的深沉思考。
这类围绕王政要件而与经学纠结在一起的制度探索,也可以视为一种特具复古倾向的建制情结,其中大多都随时代发展、社会演进而无从复制圣王之制的模样,却并不妨碍其内涵在“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探讨中与时俱进,不断开新。除上举分封之例外,另如“五刑”从经学所说的墨、劓、剕、宫、辟,发展到唐律的笞、杖、徒、流、死,其间不仅有汉文帝以来废除或恢复肉刑的反复讨论,也经历了魏晋南北朝不同时期和地区对“五刑”理论和实际的阐解与调整。结果则是圣王的模样不再,肉刑也多半不复,但以刑弼教和用刑止刑的思想,却在相关讨论和实践中更为深入地贯彻于整套刑法之中。直至《清经解》和《续清经解》收录众多专题研究,如江永《乡党图考》、沈彤《周官禄田考》、王鸣盛《周礼军赋说》、程瑶田《沟洫疆理小记》、毛奇龄《郊社禘祫问》、惠栋《明堂大道录》之类,实际也都不只是经解,而应视为清儒围绕王政之要,结合时势变迁,对古今相关制度得失及其改进之方的研究和总结。
总体看来,无论是经学命题构成中古以来制度底蕴,还是经学诠解与建制立法适应时势的缠绕发展,以及特定建制情结的不断重现和探索、争辩,都展示了王道仁政的丰富内涵,构成了华夏社会治理模式的框架内容,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政治哲学和社会理想,同时也是古代中国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积累、发展的特有机制。
(作者:楼劲,系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