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09-12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10月24日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富国:
本院受理原告郝海明与被告李富国、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宏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辉县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号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富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增与被告李富国、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辉县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号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佳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王佳齐、贵州中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0103民初2364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陆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贵州中辉置业有限公司、刘陆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黔0103民初2365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休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周寅、贵州中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0103民初2411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军、盛世贵、罗国成、张立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诉被告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12287、12290、11931、11928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登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2701民初4419号
田景荣、贵州聚合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强、吴永飞、吴浪、吴杰诉被告代启淮、田景荣、杨再军、贵州聚合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田景荣、代启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永强、吴永飞、吴浪、吴杰劳务款109942元,并自2023年11月28日起,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永强、吴永飞、吴浪、吴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田景荣、代启淮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田景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公告
唐昕、张涛、贵州省跃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依龙诉被告贵州山水桥城实业有限公司、唐昕、张涛、贵州省跃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贵州山水桥城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黔2701民初856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8016号
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晶晶与被告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8017号
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与被告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8018号
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志伟与被告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8020号
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萍与被告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8022号
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杰与被告韩丽、江苏盛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6077号
常州市翔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朗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翔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12民初16257号
朱鹰:
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嘉泽吴永花卉园艺经营部与被告朱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嘉泽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24民初10042号
高赛、张振:
本院受理原告仝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302民初6876号
毛亚舟、吴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鑫与被告毛亚舟、吴建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及直接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判组织人员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苏0402民初6076号
陈建华、陈粮:
本院受理原告吉晓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苏0402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江苏乾木钢铁有限公司、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第一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木钢铁有限公司、颜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830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乾木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第一山建设有限公司货款29796元及利息(以29796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乾木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第一山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保函费500元,合计5500元;三、被告颜建华对被告江苏乾木钢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第一山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公告
杜久红、王白:
本院受理原告盱眙舜道商贸经营部与被告杜久红、王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830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盱眙舜道商贸经营部货款23915元及利息(以23915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盱眙舜道商贸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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