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4-15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9月22日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公告
帅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凯华与被告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22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帅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凯华借款40000元,同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计付自2026年7月21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一才:
本院受理原告宿月彬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1502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告
陕西浩斯特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海与被告董玉兴、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浩斯特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鲁1502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世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友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陕0429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江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陕0429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冀1102民初11162号
韩雪: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诉被告韩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102民初1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驳回原告李亮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公告
谭红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国诉被告谭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冀0929民初335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顾点刚、顾雅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顾点刚、顾雅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黔0281民初12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伟与被告李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亮甲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陕0303民初2000号
韩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社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陕030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被告韩海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秋社各项损失129858.75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凤祥:
本院受理刘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23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凤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兵借款本金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均由被告刘凤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雄:
本院受理谢晓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2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晓艳借款本金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自2026年7月6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为准),由被告王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光荣:
本院受理王旭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323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旭光货款105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王旭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422民初5105号
张昊、宝丰县兴宝外国语学校:
本院受理原告欧云与被告张昊、宝丰县兴宝外国语学校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国权:
本院受理原告陈素香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我院多次与你联系,无法取得联系(打电话拒接,发短信拒绝回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115民初371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为给付原告土地租金收益1.8万元。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石美、杨香聪:
本院受理(2026)黔0103民初20820、212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诉被告石美、杨香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二案定于2026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第八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谷军、刘秀丽、秦思飞、陈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6)黔0103民初6874、6875、6876、6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103民初6882号
李文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与被告李文学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6)黔0103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6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本金209669.35元、利息和费用25999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5年1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及费用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所得的数额);二、被告李文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公告费18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负担1162.39元,被告李文学负担4573.6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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