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3-16版中缝)
公告专栏
2026年8月20日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627民初5380号
郭豪、师飞飞: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肖蝶与被告郭豪、师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2026)豫1627民初538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若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303破74号之一
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锦绣支行的申请于2026年8月7日裁定受理温州中龙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8月11日指定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中龙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0月8日前,向中龙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陈如意18868816040,韩君滢13676760426,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品致商铺30号)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龙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龙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中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特此公告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杨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042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赵江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昆偿还借款本金54749.85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金周:
本院受理原告兰爱红诉被告张金周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281民初97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双凤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何柱:
本院受理(2026)黔0281民初14147号原告邓永梅诉被告何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举证及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及审判组织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举证期及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8日14:30在双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0481民初6656号
徐彦娜、赵国科、徐彦花、刘志利: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0481民初6653号
野城城、野明坤、高程程: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0481民初6665号
范卫兵、王金平、庞建强、贾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6)冀0481民初6666号
韩成浩、冯张考、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桂0721民初1021号
谭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黄杰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7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杰东与被告谭秀芬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杰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限你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803民初2548号
汪粼:
本院受理原告陈琤与被告汪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旅游客车租赁费37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暂计至2026年7月31日为562.61元(以373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4.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皖0803民初2450号
张玉根:
本院受理原告王彐元、何水红与被告张玉根、昝永生、安徽省众亿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建工(安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6700元(以36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豫1623民初3109号
马嘉乐、张军辉: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农吉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豫162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邦万:
本院受理原告占传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124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龚雪:
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0405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龚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572元(暂计算至2025年7月23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5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30元,均由被告龚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被告龚雪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请转款至:开户单位:淮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虚拟账号):6232636300129205786;并备注:诉讼费。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726民初1471号
余桂江、余林洪:
本院受理原告方凤仙与被告余桂江、余林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浙0726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6)浙0726民初4201号
童建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童建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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