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论坛】用法典统筹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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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由此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编纂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呈分散化、碎片化模式,依附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大部门法之中,以其调整的对象及方法进行分类和归纳。这不可避免地存在法理阐释的导向偏差与适用过程中的逻辑矛盾,同时在出现新型环境问题和特定领域的问题时,就需要通过单行法来弥补解决,如此更会加重这种问题循环。因此,生态环境法典的主要目标,是以系统法治思维重塑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破解长期存在的立法碎片化、执法分散化、跨领域协同机制薄弱、保护发展失衡等深层次治理难题。
生态环境法典从编纂到落地的过程中,无不体现其统筹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全局的最高站位与规范协同功能。主旨在将原本分属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形制的法律,整合成统一理念、统一价值、逻辑严密且彼此协同共治的新系统,实现治理逻辑从分要素、分环节、分部门的碎片化管理,向全过程、全地域、全要素系统治理的转变。我们需要以系统思维理解该法典的体系结构、功能定位和适用理念,依托法典统筹发力,提升生态环境系统共治效能。
统筹立法与政策设计,使孤立法律个体向有机法律体系融合。生态环境法典通过总则构建了统一基础规则,实现底层逻辑的一体整合,将坚持党的领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法治成果与政策实践统筹法定化,统一确立了基础性通用制度,打破以往单行法各自设定基本原则、重复创设基础制度的弊端,从根源上消除了制度冲突与规则矛盾,形成生态环境领域的有机法律体系,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制度基石。
统筹行政与司法保障,由部门分散履职向高效机制协同配合。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吸收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先进经验,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等行政实践总结升华,进一步厘清了行政部门的职能权责,提升各级党政机关推进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思想认识与政治站位。生态环境法典明文要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将环境司法改革的成果以法典形式巩固明确,为统筹构建协同机制提供了科学规划。这解决了以往的治理实践中,保护生态环境主要依靠行政规制产生的各种问题。
统筹治理与发展,由末端防治保护向长远扩绿降碳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开创性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将治理逻辑从“事后防治污染”前置为“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全端治理、绿色转型、价值实现”全链条布局,形成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治理框架,促使部分地区的末端治理思维转向共同管理、全程控制。真正实现在“治理中发展,在发展中治理”的并重模式,为统筹“双碳”目标、循环经济、能源转型的和谐未来提供了长远方向。
立足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全面实施的新起点,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系统思维和统筹理念,用法典统筹立法政策体系,推动制度从孤立走向有机整体;用法典统筹行政司法保障,推动履职从各自为政走向高效协同;用法典统筹生态治理与绿色发展,推动工作从单一防治走向“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通过多维度统筹、全方位协同、一体化发力,持续完善系统共治的格局,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系统共治整体效能,以良法善治守护绿水青山、赋能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黄昭、李爱年,分别系湖南师范大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