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5日 Sun

加快构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

《光明日报》(2026年07月05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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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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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7月05日 Sun
2026年07月05日

加快构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

  【资政场】 

  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创新最活跃、增长速度最快、影响最广泛的领域。随着各国经济交融进一步加深,平台跨国经营、数据跨境流动、技术全球传播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我国数字产业在参与全球合作与竞争过程中离不开相关法律规则体系的保障,加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成为当前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加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当前,我国数字法律法规中的涉外内容较少,难以满足日益频繁的国际数字贸易与治理的规则需求。在愈发激烈的网络安全维护与数字产业竞争中,加快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很有必要。我国虽然已有一定数量的数字领域相关立法,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域外如何适用尚不明确,这也导致实践中一些数字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难以得到切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及时填补涉外领域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数字通信等方面的规则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维护国家数字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保障。在日趋激烈的科技竞争中,我国面临的数字主权、安全与发展问题日益凸显。来自他国的网络攻击、数据窃取等事件频频发生。一些数字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到不正当的排挤、打压,这就要求要将数字涉外法治作为应对外部挑战的有力武器。

  加强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参与、推动和引领国际数字治理的重要途径。数字治理已成为一个世界性议题,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正在加紧制定相关规则。我们应当以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为抓手,加快网络主权、数据权利、数据流通、数据保护等涉外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为构建公平正义、合理高效的国际数字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要厘清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的主要构成

  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从理论上厘清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的主要构成,是全面开展该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前提。

  数字领域涉外法治规则体系主要由以下几类规则构成:数字法治的域外适用与实施规则,主要维护数字企业的海外利益;域外数字法治的国内管控规则,重点应对以技术与网络安全为由的“长臂管辖”;国际数字法治的本土化规则,用来安排涉外数字规范的本地落实和国际数字法治的域内适用等。

  要完善数字领域涉外执法体系。数字领域涉外执法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建立与域外数字部门或机构的执法沟通合作机制,着力解决当前较为突出的电信诈骗、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数字安全问题。同时,针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优势数字产品和服务挑起的法律战,我国行政机关应当健全数字领域反制裁、反长臂管辖机制。

  建立公正、透明的数字领域涉外司法体系有助于增强域外企业和公民对我国数字领域司法的信任。根据数字领域涉外司法的特殊性,探索建立数字领域涉外专门审判机构,为跨境数字纠纷的化解提供专业的司法保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常态化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为破解涉外网络侵权、数据侵权、技术侵权等维权难问题提供司法支持。

  此外,要健全数字领域涉外法律服务体系。目前,“走出去”数字企业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增加。涉外法律服务主要由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提供。同其他领域相比,数字领域的涉外法律服务具有更强的专业性,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应当培育一批精通数字科技、数字经贸规则的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为数字企业提供更加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

立足数字特殊性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

  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从数字领域涉外法治的特殊性出发,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

  坚持守正与创新。数字时代,国际原有的主权规则、经贸规则等面临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应当在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准则下,探索建立适应数字时代要求的涉外法治体系。重点构建网络空间主权、跨境数字贸易、数据流动与交易等规则。

  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这一原则在数字经济发展领域尤为重要。与此相应,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也应当贯彻这一原则。一方面,我国数字领域涉外规则的制定要恪守安全底线,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保障国家主权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另一方面,也应当以务实、平等、开放的姿态与域外国家、国际组织在数字领域展开执法司法合作,实现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统筹国内国际两类规则。在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一方面,应当坚持“条约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原则,发挥国内数字规则在数字领域涉外法治体系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应当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数字规则,体现出我国在该领域涉外法治体系的包容性。

  (作者:郑智航,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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