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3-16版中缝)
公 告 专 栏
仲裁公告
刘宝芹: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威仲字第0321号裁决书,裁决已于2026年6月2日生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马尔康市美天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的扎西旦木初等5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马劳人仲案(2026)29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7月9日10时在马尔康市团结街219号老县委办公楼20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马尔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优联(德州)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程振诉你单位要求你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德城劳人仲案字〔2026〕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杨玉凤:本委受理的(2026)威仲字第0044号申请人威海市鑫通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仲裁员林鹏飞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定于2026年7月13日14时在本委对本案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李玉新:本院受理原告许子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7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程龙坤:本院受理原告陈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6)皖0304 民初18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发荣美发馆:原告孙迪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皖030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章武:本院受理的天津租租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黄梅县人民法院孔垄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2026)浙0602民特399号 本院受理周玉香申请宣告周柏钢自然人失踪一案,下落不明人周柏钢,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史家台门3号4室(住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高富中心3幢202室),于2024年4月16日去香炉峰上坟后失踪,经辖区派出所寻找无果。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周柏钢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报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粤财网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
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广东粤财网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广东粤财网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其他相关协议、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其他相关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未履行部分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债权、担保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及罚息债权、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追索权等)依法转让给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次债权转让设5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内,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次债权转让存有异议,可向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大广场五矿大厦15楼会客室,联系人:毛先生,联系电话:0571-87386011。注:1、表格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广东粤财网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下同)与表格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实际债权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规定等为准。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抵押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金额、抵押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有关规定为准。
2026年4月1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
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其他相关协议、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其他相关法律文书项下的全部未履行部分债权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债权、担保权利、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及罚息债权、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追索权等)依法转让给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次债权转让设5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内,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次债权转让存有异议,可向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特此公告。浙江省国贸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大广场五矿大厦15楼会客室,联系人:毛先生,联系电话:0571-87386011。注:1、表格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广东省粤普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下同)与表格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实际债权金额应以相关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规定等为准。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清单中抵押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金额、抵押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有关规定为准。
2026年4月1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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