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该怎么约束媒介乱象
【科学随笔】
“AI投毒”“控评”“互踩”“人肉”“开盒”“算法黑箱”……AI时代,面对这些媒介乱象,该如何约束?
以网络平台媒体为代表的技术媒介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新闻传播相关应用伦理的问题域,而AI技术作为离身智能嵌入技术媒介,更加剧了对媒介进行伦理约束的难度。该如何形成有效的、新型的媒介伦理?
今天以AI技术为代表的媒介技术不断迭代且很难预测方向,这要求媒介伦理必须具有开放性,其监督与保障机制要跟随技术同步进化,防止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制造问题;今天的媒介实践主体是“每个能接入互联网的人”,这要求媒介伦理必须得到社会机制的系统支持,而不仅仅是相关机构的引导;今天的媒介平台已超越地域和国家,这要求媒介伦理的应用必须是全球一体的,而不能仅仅在一时一域上有规范性。基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AI技术背景下的新型媒介伦理的形成应秉持以下三个原则——
其一是技术伴随原则。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型技术的内在特征是“加速”,其稳定可靠是建立在加速基础上的,因此无法理想性地“暂停”一段时间来静待应用伦理的构建。正因如此,极为重视伦理约束的欧盟可信人工智能指南反而强调技术的“健壮性”原则,即,如要使人工智能朝向人权和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须以不断的技术演进实现安全可靠。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伴随技术思考伦理应对,使伦理约束至少在技术手段上与约束的对象同步。例如,对算法影响进行评估、对产业链上下游不同角色进行责任认定、建立监管沙盒等等伦理问题,都需要以技术本身作为防御工具,更需要立法和监管以动态方式跟进观察技术前沿,抓取技术工具。
既然要保持技术伴随,那监管方就应警惕技术滞后。良好的监管能有效增强技术的安全感和控制力,减少新的风险,低效监管则肯定会使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更为复杂化。因此需尽可能前置技术评估时间、形成监管主体对技术的敏锐反应。在这一方面,欧盟委员会早在2021年4月就提出《人工智能法案》提案,构建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人工智能法律。2024年8月,这一法案正式生效。作为主动性技术防御措施,法案要求设立人工智能办公室,构建了跨成员国的协作机制,负责发展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政策制定、风险评估和合规监督。该法案所体现出的技术伴随意图和较高的技术主动,值得关注。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从更积极的角度进行思维——在今天的人机交互中,在人文与技术融合碰撞中,媒介应该是保持高度技术敏锐,通过技术伴随来实现技术约束的试验场。
其二是社会同构原则。
社会同构原则所要求的,是建立社会层面范导、监督当下媒介生活的一套机制。宏观层面,应该尽早形成媒介伦理的政策框架、确定执行载体。对此,有学者曾建议由网络技术、网络监管相关的部委共同建立人工智能新闻伦理监督委员会,一方面形成伦理监督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可聚集专业新闻媒体从业者、AIGC专家、应用伦理学者、算法工程师、平台发布方等,开展对媒介伦理的动态研判、范导、监督,对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环境下新闻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提出建议。当然,其组成部门和运行方式都是可以讨论的,但一个适配当下媒介生态的伦理机构和政策框架肯定是大势所趋。
微观层面,应逐步推出针对不同媒介实践主体的伦理守则或指南。经过最近10年的发展,写稿机器人、虚拟主播等已是专业编辑记者的“同事”,AI已日常化地进入新闻生产,成为新闻编辑室的“水”与“电”。因此对于专业新闻编辑记者,应就深度理解数据、挖掘完整真相、把握新闻平衡、把关价值指向、防止资本裹挟、避免媒介不公等方面提供伦理守则,从应用层面指引AI时代的专业新闻报道。对AI设计者及算法工程师,应明确提出算法的可追溯性、可解释性、透明性原则,就训练数据的收集处理标准公开、算法训练原理披露等提出要求。对于平台方,应指引其建设具有道德敏感性的算法审核系统,并对算法的透明度进行动态监管。对于“折叠”在媒介中的各类社群,则应提供网络社区生活的伦理指南,逐步形成符合媒介伦理规约的社区自治公约。这些微观层面的伦理应用,需要在前述系统政策框架和新型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也需要配合同步的教育普及,提升全社会的媒介素养。
其三是全球通约原则。
形成全球共通的媒介伦理是全球化带来的自然诉求,随着互联网技术媒介带来的“地球村”现象,这一诉求变得越来越紧迫。近30年来,全球媒介伦理的讨论快速升温,很多学者认为,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传统里,仍然存在可共享的价值中间地带,关键是要围绕这些共享价值进行开放的伦理对话,形成一种寻求最大公约数的趋向。
在内容设定上,全球性媒介伦理的规约应该是实践的、弹性的、可调整的,而不是限定的、精确的、严格使用的。例如,英国媒介理论学者库尔德利提出的“准确”“诚信”“谨慎”三规约,一方面秉持了最小化、基础性的原则,能够覆盖较为宽泛的媒介主体;另一方面也具有在不同文化语境中的可通约性,可以进行跨文化转译。再如,有中国新闻传播学者提出的“恪守中庸之德”原则,以及对记者在具体情境中如何应用的详细解读,符合实践性、弹性化原则,同样适宜进入全球媒介伦理规约的概念群。
在达成手段上,全球通约并非一种强制性的普及模式,而应以价值引导与行为示范的方式分层、分领域逐步涵化。通约性的特征决定了媒介规约的约束力来自人们对解决问题最优途径的认可,决定了它要依靠法规、自律、公约等多种方法来维系。如前所述,针对不同的媒介实践主体需要采取不同的约束方式,对AI与算法研发使用需要以法律规范,对各类型的媒介实践主体则需要依照具体实践情境制定自律公约等,避免靠硬性手段推广执行(已经产生的违法行为不在此列)。总的来讲,推进全球媒介伦理达成的立足点,只能是最小伤害和尊重他者的原则,以及徐徐分层推进的战略耐心。
(作者:刘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