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22日 Wed

公告(13-16版中缝)

《光明日报》(2026年04月22日 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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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版:公告(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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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26年04月22日 Wed
2026年04月22日

公告(13-16版中缝)

公 告 专 栏

■变更公告: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同意下列两家单位在伊川县民政局注册变更登记。一、学校名称:伊川县平等乡博雅幼儿园(证号:52410329590810

678X);法定代表人:张静;办公地址: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业务范围由幼儿学前教育变更为幼儿学前教育及托育服务。二、学校名称:伊川县平等乡童之家幼儿园(证号:52410329589719543R);法定代表人:王红欣;办公地址:伊川县平等乡宋店村;业务范围由幼儿学前教育变更为幼儿学前教育及托育服务。伊川县民政局社团办,2026年4月2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债务人:王红旗、李绘娟,我已于2026年4月19日,将我基于(2025)豫0181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书对债务人王红旗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具体以(2025)豫0181民初10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转让给了魏鹏,身份证号:41018119781010xxxx。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你方发出本书面通知。你方自收到本通知后,你方应向魏鹏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函告。通知人:李朋飞,2026年4月19日。

■严正声明:本人:葛倩倩,曾用名:葛欠欠,身份证号:41272419940725xxxx,特此严正声明:本人从未参与注册,经营或管理:广州晓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2PE9H,该公司名下的一切经营行为,债权债务,税务及法律责任均与本人无关。本人对该公司的注册行为毫不知情,系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任何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的业务往来,签署文件,本人均不予认可,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声明。声明人:葛倩倩,日期:2026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威海花石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威海花石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梅德宝与你们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威仲字第0326号裁决书,裁决已于2026年4月13日生效,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黄梅梦城家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胡山海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梅劳人仲案字(2026)143号),申请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1800元、加班费1158元、赔偿金900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申请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6年6月5日9时到黄梅县晋梅大道综治中心二楼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盘州中昊新能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马明春与盘州中昊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本委无法联系到公司负责人,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晴劳人仲案字〔2025〕第1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林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局对你单位用工明元兰(身份证号:41072519******2467)于2023年12月2日13时7分许在郑州市中原区濮河路与冉屯西路交叉口项目工地泥罐车顶抬电线时因车辆滑动坠落受伤一事已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郑州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因电话、邮寄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豫(郑)工伤举字〔2026〕0430092号郑州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郑州市中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公告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成冷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35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徐添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小波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皖0304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周晓晨、张智勇:本院受理原告钱成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3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魏俊哲:本院受理原告储雨婷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6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城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朱兆柱:本院受理原告蔡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6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兴诉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6)皖0304民初141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休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万文丽:原告秦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2026)皖030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秦强与被告万文丽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380元,由被告万文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曾小超:原告吴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健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3000元及法律服务费4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梁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孙倩(曾用名孙欠欠):本院受理郭岩与孙倩(曾用名孙欠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9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5日9时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闫俊成:本院在执行浙江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俊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你名下位于河南省宝丰县亿联新都会A14#14-6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豫(2020)宝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45号的房产一处。现浙江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上述案涉房产依法进行处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豫0423执984号传票、传唤你于2026年5月21日10时到庭(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11室)对上述案涉房产的价值进行议价或挑选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并传唤你于2026年5月28日10时到达案涉房产所在位置进行现场勘验价值鉴定评估,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闫俊成:本院在执行浙江宁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俊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6年3月3日作出(2026)豫0423执9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闫俊成名下位于河南省宝丰县亿联新都会A14#14-6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豫(2020)宝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45号的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闫俊成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决定对上述被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责令鲁山县闫俊成及其现有房屋使用人在2026年5月21日前将房屋腾出交付我院;如对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有异议,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既不腾出房屋,又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将强制腾出房屋,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闫俊成和相关房屋使用人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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